最高獎勵1億!兩名80後遭天價懸賞,事涉福州昔日百强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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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8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兩名“80後”男子林儼儒、蔣校因拒絕執行約4.88億元的訴訟標的,被申請執行人提出20%懸賞執行的申請,理論上兩人的懸賞金額近1億元。該消息也於9日沖上微博熱搜。記者查閱相關案件判决發現,這倆人或許是一對“倒楣蛋”。蔣校時任鑫海公司總經理,負連帶還款責任。2015年該企業停產。2018年破產重整成功。

11月8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兩名“80後”男子林儼儒、蔣校因拒絕執行約4.88億元的訴訟標的,被申請執行人提出20%懸賞執行的申請,理論上兩人的懸賞金額近1億元。該消息也於9日沖上微博熱搜。

記者查閱相關案件判决發現,這倆人或許是一對“倒楣蛋”。事涉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海公司”)股權糾紛,這個公司曾是福建省民營百强企業,於2013年出現經營困難,林儼儒在2014年初,以2.5倍溢價收購該公司部分股份成為大股東,股份總對價2.36億元,對方爽快地將股份轉讓登記給了他,但是他只付了7556萬元、還欠1.6億元,被告上法庭。該筆欠款需支付月息1.5%的違約金,遂滾成了天文數位。蔣校時任鑫海公司總經理,負連帶還款責任。

2015年該企業停產。2018年破產重整成功。

兩名80後被近億元天價懸賞

根據長樂區人民法院發佈的懸賞公告,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林某某與被執行人蔣校、林儼儒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蔣校、林儼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林某某提出懸賞執行的申請。

公告中提到,凡向法院舉報該法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藏匿、轉移財產的線索,經法院查實控制、處置變現後執行到位的,法院將按執行到位金額4.88億元的20%、即9761萬餘元予以獎勵。法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况予以保密。

公告顯示,被執行人蔣校,戶籍地為福州市長樂區古槐鎮嶼南村南西路13號,身份證號碼350182198206053519,執行標的4.88098817億元(暫計至2021年9月17日)。被執行人林儼儒,戶籍地為福州市長樂區文武砂街道岐西村鬥門頭39號,身份證號碼350182198011094011,執行標的4.88098817億元(暫計至2021年9月17日)。

信用中國顯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被7次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據悉,該公司自2020年來已經兩年未按照條例規定公示公司年度報告。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先後多次陷入與多家地方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林儼儒作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旗下股東,持股比例38.84%。2018年3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林儼、蔣校列為限制消費人員。2019年,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將林儼儒、蔣校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事涉福建著名民營破產企業

股權資料顯示,林儼儒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最大的股東,這家公司曾是福建省重點民營企業、長樂市“回歸經濟”的標誌性項目,位於福州濱海工業區松下港區,2002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資金7.5億多元,一度被評為福建省100强民營企業和百家重點企業、“福建省工業主要行業前十强”等稱號。

好景不長,鑫海公司因經營惡化於2015年停產。2017年到2018年間,該公司進行了破產重整,並被列入福建省2018年度破產審判典型案例。根據當時的新聞發佈會介紹,鑫海公司擁有190萬噸鋼鐵生產產能和螺紋鋼生產許可證,2013年受到國內鋼材市場價格急速下跌和市場需求低迷的影響,業務嚴重下滑,加之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問題,連續多年出現虧損,經營陷入極度困境。鑫海公司的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數百名債權人及近3000名職工。2017年1月20日,福州恒一貿易有限公司以鑫海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為由,向長樂法院申請對鑫海公司進行破產重整,長樂法院於2017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鑫海公司破產重整申請。

鑫海公司破產重整案涉及的債務規模達40餘億元,涉及債權人近500人,職工2700餘人,其中涉及的銀行債務有10家,金額近20億元。按照重整計畫,稅款債權、職工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按債權本金比例進行清償,即本金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部分按照100%進行清償,本金3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進行清償。享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在對應特定財產的變現價值範圍內全額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轉為普通債權,並按普通債權清償方案受償。2018年1月3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重整計畫草案獲得一次性表決通過,2018年1月13日,長樂法院裁定準予重整計畫。由福建大東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介入企業進行重整,大東海積極重整後已於2019年4月逐步恢復生產。

陰陽契约惹的禍?

從相關審判書來看,林儼儒或許是一個“倒楣蛋”。他在2014年初,與人簽訂合同,收購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計10400萬元,實股為9440萬元以2.5倍即23600萬元人民幣作價,在支付了7556萬元後無力支付,被人告上法庭。林儼儒以有關三份股權轉讓契约因標的物不一致而無效、也未實際履行為由進行了申辯,但未獲法院認可。

也就是說,鑫海公司2013年就出現了經營困難,林儼儒在2014年以2.36億元收購部分成為大股東,對方爽快地將股份轉讓登記給了他,但是他只付了7556萬元、還欠1.6億元。2015年該企業停產。

現在欠下的這4億多的龐大債務,就是當初收購股權欠款時的利滾利。至於蔣校,也是個“倒楣蛋”,他是當時鑫海公司的總經理蔣校,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我們來看事件詳細經過。

2014年1月17日,林某某與林儼儒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一、林某某將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計人民幣10400萬元,實股為9440萬元以2.5倍即23600萬元人民幣作價轉讓,林儼儒同意按此轉讓價格購買接受。二、林儼儒將轉讓款轉入中信銀行福州長樂支行林某某指定的帳戶。林某某收到第一期6000萬元款項後,將持有鑫海公司的9440萬元股份過戶給林儼儒名下。三、林儼儒如果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項應按未付款全額支付月息1.5%的違約金。在協定保證人(組織)簽名處有蔣校的簽名和鑫海公司的蓋章。

2014年2月13日,林某某與林儼儒簽訂《股份轉讓補充協議》,約定:一、林某某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是以公司現狀作為轉讓前提條件,林儼儒也同意按鑫海公司的現狀購買接收,任何一方不以公司遺留問題以及現狀存在的問題為藉口不履行已經簽訂的各項協定。二、轉讓款支付辦法中的時間期限和違約責任是雙方經充分協商後的鄭重承諾,雙方都保證信守承諾,圓滿履行協定。

2014年2月21日,林某某與林儼儒簽訂《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一、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1、甲方林某某同意將持有鑫海公司22.17%的股權共16640萬元人民幣出資額,以16640萬元轉讓給乙方林儼儒,林儼儒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該股權。2、林儼儒同意在本協定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將轉讓費16640萬元人民幣現金(或轉帳)管道一次性支付給林某某。該協定訂立後,在工商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時進行了備案。

2014年7月16日,林某某與林儼儒簽訂《股份轉讓補充協議書(二)》,約定:一、確認事實:1、截止2014年7月12日止,受讓方林儼儒已向出讓方林某某支付轉讓款人民幣7500萬元。2、出讓方林某某和受讓方林儼儒已就轉讓的股份辦理了變更手續。3、受讓方林儼儒尚欠出讓方林某某出讓款17044萬元。以每月1.5%的違約金計算在內,至7月12日共累計利息405萬元。二、還款計畫:現各方協商一致,將還款計畫作如下調整:受讓方林儼儒欠轉讓款本、息共計17449萬元,分15個月還清。還款日為每月12日。以前簽訂的協定內容與該協定不一致的,以該協定為准。在該協定中保證人簽名處,有蔣校的簽名和鑫海公司的蓋章。

契约訂立後,出讓人林某某將股權過戶給了受讓人林儼儒,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林儼儒共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7556萬元給林某某,無繼續支付價款的能力。

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林儼儒支付股份轉讓款人民幣16044萬元整及違約金1551.01萬元,且鑫海公司、蔣校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某某與林儼儒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系有效契约,判决林儼儒於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林某某股份轉讓款16044萬元及違約金405萬元;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蔣校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林儼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和蔣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判决要求林儼儒於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林某某股份轉讓款16044萬元及違約金405萬元;蔣校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韓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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