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院六天身亡廈門這家知名大醫院“三過錯”賠償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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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海網11月12日訊一患者入院治療6天后不幸身亡,家屬為此狀告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被判承擔50%的責任,賠償77萬元給患者家屬。經患者家屬申請,法院委託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11月10日下午,患者家屬收到了77萬多元的賠償金。此外,法院酌定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據此,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一共應賠償原告773820.23元。

[新聞頁-台海網]

◆患者家屬收到判決書

◆本報2019年4月24日對該事件進行了報導

台海網11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一患者入院治療6天后不幸身亡,家屬為此狀告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本報此前報導的這一醫院損害責任糾紛,終於有結果了!歷經兩年多時間的維權,患者家屬終於討回公道!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被判承擔50%的責任,賠償77萬元給患者家屬。

經患者家屬申請,法院委託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在這起醫療糾紛中,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未明確詳實告知”“未行針對性治療”“使用抗凝治療存在不當”三大過錯,這些過錯與患者死亡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評定為40%-60%。

11月10日下午,患者家屬收到了77萬多元的賠償金。

事件重播

入院治療6天,男子不幸死亡

老鄒出生於1959年,漳州華安人,是廈門某組織警衛。他雖年近花甲,但平時注重養生,形象年輕,周圍人都喜歡稱他為“小鄒”。家人萬萬沒想到,老鄒去廈大附屬中山醫院做個檢查,一進醫院就再也沒出來,幾天後竟成永別。

“如果那天爸爸不去中山醫院,會不會這麼快就沒了?”悲劇發生之後,老鄒家人悲痛不已。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4月1日,老鄒因“活動後氣喘10餘天”,就診於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心血管內科,被診斷為“1.氣喘原因待查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心律失常持續性心房顫動”。當天,老鄒辦理入院手續,醫方於2019年4月2日對其施行冠狀動脈造影術。同年4月3日,老鄒突發左側肢體無力、言語含糊,被轉入神經內科;醫方予以腦動脈造影+血管內介入治療(機械取栓治療)。術後,查心動彩超示左室可疑血栓形成,醫方請心內科會診後,予以低分子肝素抗凝處理。

同年4月4日,老鄒出現嘔吐、煩躁;醫方複查發現其大量腦出血,轉神經外科急診行清除血腫+去骨瓣減壓術,術後複查顯示腦梗加重,轉重症醫學科處理,隨後病情持續加重。

同年4月6日,因搶救無效,老鄒被宣佈臨床死亡。經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臨床診斷,死亡原因為:腦梗死,右側大腦中動脈閉塞;腦出血,腦疝形成。經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其死亡原因為:小腦扁桃體疝致中樞性呼吸、迴圈衰竭死亡。

焦點爭議

醫院有沒有錯?應當如何賠償?

老鄒死後,其妻子鄒大媽和三個子女將中山醫院告上法庭。

家屬起訴稱,醫方在未取得患者家屬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對患者採取尚在實驗階段的機械取栓手術。而且該手術進展並不順利,在反復進行錯誤嘗試3次仍未通右側大腦中動脈後,才開始行雙支架取栓操作,並臨時要求患者家屬繳費,致使手術時間從16時20分延續到20時左右才結束。在取栓手術後短短一天左右時間,患者病狀即加重,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還說,患者入院治療前,除“氣喘”症狀外其他各項身體檢查均顯示正常,但入院治療僅6天就導致死亡。囙此,家屬起訴要求被告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向各原告賠償因老鄒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1260859.57元(按總損失的80%計算)。

對此,被告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答辯稱,其同意按照司法鑒定機构鑒定意見關於過錯參與度40%-60%的結論,對合理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鑒定意見明確該院診療行為基本符合診療規範,過錯僅在於未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故賠償比例應以總損失的40%為宜。

司法鑒定

醫院診療行為存在三大過錯

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於2021年1月24日作出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分析認為,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診療行為存在三大過錯。

第一,在患者就診心內科、轉診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後,均未就病情及治療方案、替代治療方案向患方進行明確詳實告知;

第二,在對患者行冠狀動脈造影術後,未能完善心動超聲檢查,未行針對性治療,導致未能及時阻遏繼發腦梗死的發生;

第三,在對患者行腦動脈造影+血管內介入治療(機械取栓治療)後,使用抗凝治療存在不當,不排除囙此誘發腦出血風險。

上述過錯與患者死亡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評定為40%-60%。

案件審理期間,經患者家屬申請,法院委託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在對老鄒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對損害後果的過錯參與度等問題進行鑒定。

針對鑒定意見書,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提出了抗告。隨後,針對醫方的抗告,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意見進行了進一步的闡明分析,分析指出,針對該治療方案中具有試驗性質的治療方案,醫方必須要讓患方充分瞭解治療方案和替代治療方案的獲益和風險情况,不能採取只告知部分內容的管道,影響患方的判斷和選擇,否則只能視為醫方未盡到應盡的知情告知義務。

此外,醫方在患者術後經會診採納心內科、心外科意見,使用低分子肝素進行抗凝治療。雖然從心內科、心外科的會診角度看,抗凝治療建議有其價值,但作為神經內科角度還應全面進行風險評估;如不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風險是再發繼發腦梗死致原病情加重,而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風險則是導致繼發腦出血,加上原有腦梗死病情,會讓醫療處理難度達致幾乎束手無策的程度。對於如此巨大的風險,醫方未向患方進行明確詳實地告知,最終病情也向著最大風險結果實際發展,說明醫方對風險評估存在考慮不周。

綜上,針對患者原並不嚴重的病情,卻出現如此嚴重的損害後果,足以證實醫方過錯與患者死亡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明確,所以維持原鑒定意見結論。

法院判決

醫院擔責50%賠償77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涉醫療行為及其損害後果均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當時對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醫患雙方對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結合相關病案資料可以看出,上述鑒定意見書及鑒定人書面答覆意見充分考量了案涉診療行為和醫患雙方溝通的各種因素,在慎重斟酌之下指出醫院在對老鄒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對患者病情及治療方案/替代治療方案告知不足、術前檢查應對風險準備不足、抗凝治療方案風險評估不周等問題。鑒定意見對前述問題的認定有理有據,鑒定人對醫患雙方抗告的回應針對性強,具有充分的專業說服力。

囙此,法院對該份鑒定意見予以採信,酌定醫院對老鄒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認定的責任比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醫院應賠償原告客觀損失72萬多元。此外,法院酌定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據此,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一共應賠償原告77382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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