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江津:非法越界挖煤價值近7000萬,煤業集團及首長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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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8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非法採礦案。因非法採礦價值近7000萬元,被告組織重慶永榮雙河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判處千萬罰金,3名公司高管被判處有期徒刑。該案系江津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採礦案件。江津法院依法判决:對被告組織判處罰金1000萬元,追繳6954萬餘元違法所得;對3名被告人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至25萬元不等。

11月8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非法採礦案。因非法採礦價值近7000萬元,被告組織重慶永榮雙河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判處千萬罰金,3名公司高管被判處有期徒刑。該案系江津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採礦案件。

六十年老企業,十幾年在越界

被告組織前身系1958年建礦的永榮礦務局雙河煤礦十井,幾十年來一直以煤礦開採為主營業務,歷經破產、重組、收購等多次波折,最終成立了重慶永榮雙河煤業集團有限公司。

(開採礦區內部情况)

2004年,為提高煤礦產量,永榮雙河煤業公司開始在採礦許可證範圍以外的礦區進行越界開採。為掩飾越界開採情况,公司長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假圖紙以應對檢查。開採過程中,公司高管間合作緊密,至2018年案發前一直未被首長部門發現。

雖然明知違法,但由於長期以來僥倖未被查處,該公司的非法採礦行為也愈加瘋狂。僅2012年-2018年,其越界開採采出的煤炭價值就高達6954萬餘元。

在上述期間內,曾擔任公司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等職位的黃某、陳某、塗某作為首長人員,參與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分別為930萬餘元、4650萬餘元、4244萬餘元。

法院

審理認為

被告重慶永榮雙河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黃某、陳某、塗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採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均屬情節特別嚴重。江津法院依法判决:對被告組織判處罰金1000萬元,追繳6954萬餘元違法所得;對3名被告人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至25萬元不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3名被告人都提到由於被告組織長期越界開採,自己只是執行公司一直以來的决定,並非為自己謀利,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單位犯罪採取的是雙罰制,即一方面對公司科以刑罰,另一方面也會追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所以,組織並不是違法犯罪的避風港,明知犯罪行為不可為而為者,也將與組織共同承擔責任。

來源:重慶江津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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