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月入5000元無力償還140多萬債務,法院:這種情況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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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條例實施後,個人破產重整、和解程式首案均已裁定,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根據報導,債務人呼某現時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後獨自撫養女兒。呼某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餘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

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條例實施後,個人破產重整、和解程式首案均已裁定,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根據報導,債務人呼某現時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後獨自撫養女兒。呼某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餘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後,呼某可免去剩餘債務。“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某說。

通過免責考察期後,

可免去剩餘債務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破產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與其有場地租賃關係的新一佳量販店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上述借款均用於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呼某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之後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餘萬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管理人就呼某破產原因進行核查認為,呼某關於其因經營文化發展公司導致負債480多萬元、賣房還債後仍欠100多萬元等情况符合事實,亦有相關證據佐證。

據悉,呼某財產包括其為其女兒購買的兩份保險價值5萬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權價值23餘萬元、薪水、少量現金、傢俱、家電和手機等;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總額92餘萬元。據呼某陳述向法院陳訴,除上述債務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萬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請確認債權錶之日,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據瞭解,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於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呼某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內,呼某需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資訊,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後,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深圳中院破產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免責考察期既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惡意破產的出現。”

個人破產重整和

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式,供不同情况的債務人適用。

其中,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債務人無財產管理權,對個人信用和營業事務影響最大,行為限制最嚴格;債務人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職業所需的有限財產,如適量現金、衣物、必要的家用電器和文具書籍,其餘財產如全部不動產、機動車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產重整程式中,債務人需要有未來可預期的收入,可能實現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財產,債務人經授權可以繼續保留營業事務;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畫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畫草案。

和解則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法院僅對和解過程的規範性與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委託和解期限內,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

三類個人破產程式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曹啟選介紹,通俗而言,個人破產清算和個人破產重整相比,執行破產重整計畫的債務人需要按照重整計畫協定定期向“管理人帳戶”中存入規定金額的存款,供債權人分配,債務人餘下的財產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債權人無權干預。而在個人破產清算中,破產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財產清單允許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後,其餘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於償還債務,直至考察期滿或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條中視為考察期屆滿的幾種情形。

曹啟選介紹,與個人破產和解及重整相比,個人破產清算中債務人在考察期內必須繼續限制消費等行為的義務,破產管理署將檢查監督,其中包括申報每月收入、支出、消費等資訊及未經報備不得離深等。在個人破產重整中,債務人的豁免財產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定達成,重整計畫通過後立即解除對債務人消費等行為的限制。在呼某破產案中,經過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破產人的豁免財產按照個人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每人每月生活費按深圳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200元執行。

回顧:

個人破產重組、破產和解首案

今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組首案。債務人是深圳一名產品結構工程師,擁有2項專利,2018年開始創業,開發銷售具有創新專利的藍牙耳機產品,但產品沒有獲得穩定客戶資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導致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直至無力償還全部債務。最終,10家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總計約75萬元的債務總額,債務人只需按計畫三年還清所欠本金50多萬元。期間,按深圳最低生活標準,豁免部分財產以保障債務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76歲的債務人因二十多年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為一筆數額較大的公司經營性貸款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經法院多次強制執行未能全額清償,退休後,該債務人的主要收入為養老金以及民政部門發放的高齡津貼,由執行法院依法扣劃執行款項後按月劃轉的生活保障費。截至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債權人平安銀行申報了債權。經稽核確認,債權額為970379.73元。綜合債務人財產收入、債權債務情况、生活醫療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債務人在管理人的協助下,經與債權人初步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債務人履行5.2萬元款項的支付義務後,剩餘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755件。

延伸閱讀:

個人一旦破產難道就不用還債了嗎?債權人的損失怎麼辦?

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呼勇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餘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後,呼勇可免去剩餘債務。“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勇說。(11月9日《南方日報》)

今年3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而呼勇案是深圳中院根據該法規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呼勇也囙此成為全國首個“破產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議論。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基本常識。然而,根據深圳法規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後,呼勇可免去剩餘債務,顛覆了很多人的認知。從個人破產法規出臺,到相關案件的審理,始終伴隨著一種爭議:個人一旦破產難道就不用還債了嗎?債權人的損失怎麼辦?債務人該不該被輕饒?

在討論個人破產之前,先看看企業破產。當企業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時,就會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式,當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時,債權人只能吞下“苦果”。同樣,個人破產後,無法償還的債務也只能依法免去。

法規如此規定也是基於多種考慮。有專家援引現代破產法的理論認為,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純粹的事情,而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涉及其他的社會主體。比如,當債務人無法還債時,有的會成為國家救助對象,嚴重的可能會出現精神問題,甚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囙此通過個人破產法規給予適當保護,有利於公共利益。

換個角度來說,債權債務關係主要關乎“錢”的問題,但有一些東西比錢更為重要,比如人的生命,比如社會安全。所以,在法治健全的社會,不允許債務“逼”死人的情况發生,也不應該因為債務問題影響社會安全。從這個角度看,依法免去“破產人”的剩餘債務,既是現實的選擇,也體現出法律應該有的溫度。

需要注意的是,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裁定會否產生連鎖反應?比如說,因為此案會有更多債務人效仿呼勇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以便在免責考察期後免去債務。這類案例增多是必然的,從積極角度看,誠實的債務人會得到法律保護,但也不排除有債務人借此惡意逃債,法院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

再如,其他地方會不會因為此案加快個人破產立法?此前,浙江溫州就曾辦結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在個人破產方面進行探索。到目前為止,只有深圳為個人破產立法,並產生全國首個“破產人”,不排除其他地方受到啟發,也會加快個人破產立法,以化解個人債務死結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

另外,也不排除推動全國個人破產立法。2019年,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國家相關部委,均在相關檔中提出研究建立(或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國家立法已經在醞釀。而首宗個人破產案裁定表明,司法實踐已經取得良好效果,並有望推動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加快步伐。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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