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地下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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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務院總理李克强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强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内容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繫良好生態環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導致部分地區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問題突出。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範地下水狀況調查評估與規劃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首長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估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

二是强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用水要求,强化用經濟手段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徵收原則。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採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三是嚴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規範地下水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的劃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採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採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强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監管的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

五是加强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首長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强監督管理,完善合作配合機制。加强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資訊共用機制建設,完善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强化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

此外,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强化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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