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隱瞞乳腺結節,患癌後保險還能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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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每一個原告都有自己的故事,故事背後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我的保險為什麼不能賠?上海靜安法院曾審理過兩起看似相似的案件,投保人的投保書中均沒有如實寫明自己的有結節,患癌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均提出拒賠。同年5月,趙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趙女士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理賠。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丁女士支付保險理賠款30萬元。

人身保險理賠是一場被保險人利益和保險公司利益的衡平較量。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每一個原告都有自己的故事,故事背後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我的保險為什麼不能賠?

上海靜安法院曾審理過兩起看似相似的案件,投保人的投保書中均沒有如實寫明自己的有結節,患癌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均提出拒賠。然而,因為一個細節,法院的判决結果卻完全不同。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配圖投保時隱瞞乳腺結節

我都有定期進行乳腺檢查,後來家裡事情比較忙,有次例行檢查沒有去,誰知道幾個月的時間就得了乳腺癌……本來家庭經濟就比較困難,現在保險公司還不理賠,太難了……”

庭審中,趙女士哭哭啼啼。在查看證據資料中,法官發現了端倪,便問趙女士:“在投保時,你有沒有把體檢發現乳腺結節的情况如實告知保險代理人?”趙女士有些支吾地回答:“沒有。但結節和乳腺癌又不是一回事。”

原來2018年5月,趙女士在醫院體檢時被查出“左側乳腺結節”。同年11月,趙女士便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主險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險金額均為37萬元,保險期間均為30年。投保過程中,保險代理人代趙女士填寫《人身保險投保書》,在詢問事項中“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异常”、“您是否曾有……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等處均勾選了“否”,趙女士簽名確認。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趙女士繳納了保險費。2019年4月,趙女士入院手術,在她的入院記錄上清楚地載明:“主訴發現右乳腫物1年……約半月前患者自覺腫物增大就診於醫院,完善B超提示右乳腫物較前明顯增大,建議手術治療,遂收入我院”。出院小結上也載明“右乳惡性腫瘤”。同年5月,趙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趙女士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理賠。

根據相關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况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趙女士在投保前經體檢知曉左乳乳腺結節,且從醫院的主訴記載情况來看,其在投保前亦知曉右乳有腫塊,趙女士在投保時均未如實告知保險代理人。雖然《人身保險投保書》系保險代理人代為填寫,但經過趙女士的簽字確認,代理人代填的選項視為趙女士的意思表示。趙女士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在保險合同成立起兩年內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理賠。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女士的訴請。

保險代理人代打勾

丁女士的情况與趙女士有些類似,但又有本質不同。

丁女士於2016年6月到醫院體檢,體檢結果為甲狀腺結節。未免萬一,丁女士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主險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險金額均為30萬元,保險期間均為終身。投保過程中,保險代理人代丁女士填寫《人身保險投保書》,在詢問事項“甲狀腺或甲狀旁腺疾病”中勾選了“否”。丁女士簽字確認後,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於是丁女士便繳納了保費。2018年4月,丁女士因為甲狀腺癌住院手術。後丁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主張丁女士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理賠。

庭審中,雙方關於投保過程爭執不下。保險公司認為:“丁女士在投保前體檢有甲狀腺結節,《人身保險投保書》中詢問相關事項回答均為‘否’,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拒絕理賠。”丁女士則稱:

我並沒有故意隱瞞身體狀況,相反投保時我把我的體檢結果告訴了保險代理人,詢問事項的打勾都是保險代理人打的,我沒有注意。代理人叫我簽字,我就簽字了。”

鑒於雙方關於投保過程各執一詞,真偽難辨,為查明事實,法院通知保險代理人到庭。保險代理人承認丁女士在投保時向其告知了有甲狀腺結節的體檢結果,但代理人認為甲狀腺結節一般都是勾選“否”,故代為勾選了“否”。

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雖然丁女士簽字的《人身投保書》上關於甲狀腺詢問事項勾選為“否”,但法院已經查明丁女士在投保時向保險代理人告知了其有甲狀腺結節,保險代理人的代其勾選行為不能視為丁女士的意思表示,故依法認定丁女士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更不得拒賠。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丁女士支付保險理賠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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