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買房為了避稅,她居然與房主“假結婚”?案情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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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初,小琴和男朋友準備結婚,需要購置房產,男朋友提出家中有一套住房當初購買時登記在了當房屋仲介的表哥小虎名下,現在可以想辦法要回來當婚房。小琴和男朋友一合計覺得可行,故2020年3月小琴就與小虎領取了結婚證,之後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小虎也沒有履行房屋加名的承諾,甚至不知去向。多方尋找無果,小琴無奈之下只得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虎離婚。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小琴和男朋友準備結婚,需要購置房產,男朋友提出家中有一套住房當初購買時登記在了當房屋仲介的表哥小虎名下,現在可以想辦法要回來當婚房。於是小琴和男朋友就找到了表哥小虎,小虎說現在房屋過戶稅費比較高,可以通過“假結婚”的管道,讓小琴與他領取結婚證,在房屋產權證上以夫妻名義加上小琴的名字,之後再通過離婚把房子過戶給小琴,這樣可以省下一大筆錢。

小琴和男朋友一合計覺得可行,故2020年3月小琴就與小虎領取了結婚證,之後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小虎也沒有履行房屋加名的承諾,甚至不知去向。

多方尋找無果,小琴無奈之下只得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虎離婚。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顧榮榮通過上門、走訪鄰里等多種方式,終於與小虎取得聯系。小虎對法官表示,他和小琴是為了辦房屋過戶才領的結婚證,不是以結婚為真實目的,婚姻關係應屬無效。

顧榮榮法官耐心地向其釋明:民法典對婚姻無效情形是有明確規定的,這種為房屋過戶而結婚不屬於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雖然締結婚姻目的是為了房屋過戶,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囙此而認定婚姻無效。現在想解除婚姻關係,只能通過辦理離婚手續。

聽了顧法官的話,小虎才明白事情的嚴重性,遂在法院的組織下,與小琴達成了調解協定,自願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法官說法

婚姻無效,是指男女雙性的結婚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本案中,小琴和小虎登記結婚建立婚姻關係,並非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但並不屬於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

現時,我國部分省市實行房屋限購政策、車輛限購政策,這些限購政策雖然會以家庭為組織,又與戶籍相關,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轉移房屋、車輛的登記有時不受限購政策影響。

囙此有些人通過“結婚”又“離婚”的管道,規避限購政策或逃避繳納稅費,“彌補”名額資格缺失和節約錢款,通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房屋、車輛的轉移登記,實現購房、購車目的。

此過程中,雙方的“結婚”行為與傳統社會倫理概念下的結婚完全不同,其目的是進行房屋、車輛的交易,並非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也未建立夫妻感情。

雖然雙方是以買賣房產為目的,但在明知結婚將對雙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况下,選擇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應當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來確認此類婚姻關係的效力。

最後,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婚姻並非是簡單的一本結婚證,而是事關人身、財產多方權益的重要法律關係:男女雙方一旦確立婚姻關係,婚後的薪水、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甚至婚後購買的物品、房屋、車輛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切不可將婚姻作為規避政策的手段,否則很可能落得“人財兩空”!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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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來源:天平陽光APP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作者:崔燕

編輯:任喆

标签: 結婚 南京 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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