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三十條,明確了我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的工作原則、經費保障、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體制等具體內容,明晰了五級河湖長體系,各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有關責任部門的工作職責,對流域區域聯合共治、資訊化建設、資訊公開、工作通報、社會監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職、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按照行政區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體系。省、市(州)、縣(市、區、行委)、鄉(鎮、街道)設立總河湖長。各河湖分級分段分片設立責任河湖長。自然保護地等特定區域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責任河湖長。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河湖長制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設定河湖管護員崗位,鼓勵社會公眾監督,對河湖管理和保護效果進行監督與評估。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河湖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河湖長制督察工作制度,通過開展日常督察、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對河湖長制實施情況、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况進行督查。推行河湖長制工作述職制度,總河湖長審閱或者適時聽取本級責任河湖長、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下一級總河湖長的履職情況報告。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湖長制辦公室共同推動建立聯合共治機制,共亯河湖管理和保護資訊,開展聯合巡查、聯合執法、聯合治理,實現流域區域聯防聯治。(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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