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防疫期間,這些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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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多地相繼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哈爾濱市警察局提醒市民:以下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近期,多地相繼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哈爾濱市警察局提醒市民:以下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

1.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未進行藥品銷售資訊實名登記,造成新冠疫情傳播危險

醫療衛生機构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組織,應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就診的感冒發熱人員和購買感冒、退熱藥品的人員資訊,按規定登記、報告。藥店的負責人未嚴格執行衛生防疫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類(或按甲類管理)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則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可能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辱駡、毆打防疫工作人員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五、妨害警察執行公務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六、編造、傳播不實資訊

1.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

(1)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

(2)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七、偽造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逃避正常檢查

造假者如果身體健康而只是持偽造核酸檢測報告證明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或其它行政處罰;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偽造核酸檢測證明,違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檢查的行為,以及如果最終檢測證明其是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能會被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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