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决定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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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徵收實施組織為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項目徵收範圍內非住宅簽約期限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另行通知。被徵收人對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小編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决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决定朝政房征字〔2021〕1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現决定對該項目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本决定及《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住宅房屋地址為:

新街大院3、4、5、6、7、12、13、14號樓、7號樓北側平房及範圍內其他承租公房,具體地址以《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為准。

徵收範圍內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為:

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部分經營用房、北京首都開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及社區配套用房、北京市朝陽區教育委員會呼家樓小學南校區、北京市朝陽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垃圾樓及公廁。

房屋徵收實施組織為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受託評估機構為北京建正合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項目住宅房屋簽約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起,簽約期限截止到2021年11月13日,為期30日。

被徵收人應在簽約期限內按照《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達成《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定》;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的,本機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决定。

新街大院3號樓被徵收人所簽訂的《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附帶生效條件征收補償協議》同時生效。

項目徵收範圍內非住宅簽約期限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另行通知。

被徵收人對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

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决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製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於對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及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範圍

呼家樓新街大院3、4、5、6、7、12、13、14號樓、7號樓北側平房及範圍內其他承租住宅平房。具體地址以分戶評估結果公示為准。

第四條房屋徵收主體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徵收辦”)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徵收與補償工作;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徵收中心”)受區徵收辦委託承擔本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徵收評估機構

經被徵收人公開投票管道選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為本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負責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工作。

第六條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本項目按照被徵收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房屋價值補償,不以被徵收房屋戶籍在册人口數量為補償依據。

被徵收房屋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一)房屋用途的認定

徵收範圍內對已登記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用途認定;對改變房屋用途及未登記建築,由區徵收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以區徵收辦認定結果進行認定,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予以補償。

(二)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所有權房屋

徵收範圍內對於已登記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認定。

2.承租公房

(1)未進行房改售房的樓房,由房屋所有權人採取類比房改售房形式,參照房改政策確認房屋建築面積,經區徵收辦公示,認定為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

(2)其他承租公房(平房、地下室)由房屋所有權人採取類比房改售房形式,參照房改政策確認房屋建築面積,經區徵收辦組織有關部門認定為住宅房屋的,以公示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認定;經承租人申請,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也可按照實測建築面積確認。同一承租人名下的承租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及建築面積認定結果以《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分戶評估結果公示》為准。

第七條被徵收人的認定

(一)所有權房屋

1.徵收範圍內對於已登記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不動產權利人,認定為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或不動產權證中登記共有情况中登記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作為一個被徵收人進行認定。

2.房屋所有權人或不動產權利人已故,未進行房屋所有權人、不動產權利人轉移登記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認定:

(1)能提供權利人確權檔案的,以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確認的權利人認定為被徵收人;

(2)不能提供權利人確權檔案的,由相關權利人自行確權,經區徵收辦公示,確認的相關權利人認定為被徵收人,多個相關權利人以共有認定。

(二)承租公房

1.公房承租人按照類比房改售房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購房後,公房承租人認定為被徵收人。

2.公房(平房、地下室)承租人參照類比房改,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認定為被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

3.經區徵收辦組織有關部門認定為住宅房屋的其他承租公房(不包含成套樓房),同一人名下承租房屋的,按一個被徵收人認定。

4.公房被徵收人認定未盡事宜,參照《北京市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相關規定處理。

被徵收人認定結果以《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分戶評估結果公示》為准。認定的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及相關權利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給予補償,簽訂補償協定,未能達成補償協定,區徵收辦報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决定。

(三)在本方案中,一個被徵收人認定為一戶。

第八條未登記建築(房屋)認定

本項目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由區徵收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的結果,由區徵收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分戶評估結果公示》),並按照公示結果給予被徵收人補償、補助。認定為被徵收房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補償、補助及獎勵標準予以補償;認定為未登記建築,按照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同時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條規定給予未登記建築(房屋)補助;屬於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補償

第九條補償管道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能同時選擇兩種方式。

第十條貨幣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具體金額以分戶評估報告為准)。

(二)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被徵收人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補償(具體金額以分戶評估報告為准)。

第十一條其他補償

(一)搬遷費補償

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費補償,補償標準為40元/平方米,不足1200元/戶的補足至1200元/戶。

(二)臨時安置補償

1.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臨時安置補償。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5元/平方米·日的標準發放,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一個月按30日計算。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4個月臨時安置補償。

3.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選擇成屋為安置房源的,自協議約定的最遲搬家交房當日起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安置房源全選擇朝陽區石佛營東裡129號院棚改定向安置房項目的,自協議約定的最遲搬家交房當日起一次性發放至約定入住日期後的第4個月。被徵收人選擇調換兩套約定入住日期不同的安置房源,臨時安置期限以約定辦理入住日期較早的計算。

因被徵收人原因未能按期辦理入住的,不承擔超期臨時安置補償;因產權調換房源建設單位原因未能按期辦理入住的,由產權調換房源建設單位進行發放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辦理納稅憑證。符合財稅〔2019〕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檔案稅收優惠政策,無納稅情形的提供徵收决定發佈前6個月的納稅申報表和涉稅資訊查詢結果告知書。

房屋徵收部門按經營面積給予被徵收人2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經營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第十二條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徵收人提供兩種產權調換管道,被徵收人可根據被徵收房屋狀況,選擇任意一種管道進行產權調換。

(一)產權調換管道一

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徵收人提供位於管莊鄉的遠洋一方房源用於被徵收人選擇該種產權調換管道,房屋徵收部門按以下規則與被徵收人進行調換和結算。

1.產權調換原則

“征一還一”即一套被徵收房屋只能選擇一套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最大可調換面積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8倍。

2.結算方式

根據調換原則實際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6倍部分不結算房價差價;超出1.6倍部分按22000元/平方米結算房價差價。

產權調換補交房價差價結算=(實際選房面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6)×22000元/平方米

實際調換面積不足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6倍的,實際調換面積不結算差價,調換不足1.6倍部分按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的0.7倍結算補償。

產權調換補償差價結算=(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6-實際選房面積)×標準房屋市場價×0.7

被徵收房屋及產權調換房屋的樓層、朝向不再進行差價結算。

3.根據產權調換結算方式結算後,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以及本方案規定的補助和獎勵。

(二)產權調換管道二

被徵收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乘以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格乘以容積率修正係數(評估機構以徵收决定公告之日為時點確定)為標準,計算最大購買金額,在上述金額內購買產權調換房源,最多不超過2套。

最大購買金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容積率修正係數

最大購買金額僅限在上述公式計算範圍內,不包含任何其他補償、補助。

產權調換管道二房源資訊

(三)產權調換房源擬登記權利人登記條件

產權調換房源擬登記權利人限定範圍為被徵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或戶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員,被徵收房屋為組織持有的,以公司出具符合條件的擬登記權利人聲明進行選房登記。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管道二的,擬登記權利人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擬登記權利人需年滿18周歲,北京市戶籍,未作為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購買、承租公開配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公租房及廉租房)。已取得公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正在進行輪候的,須在選房前退出。

(四)選房辦法

產權調換房屋的選取,採用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的管道,區徵收中心委託公證處,按照《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征收選房實施辦法》,根據被徵收人獲取的選房積分,分組組織具備搖號資格的被徵收人公開搖號。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後,區徵收辦按照搖取的順序號順序開展選房(具體辦法見附件:《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征收選房實施辦法》)。

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結束後,區徵收辦有權將剩餘產權調換房源調配到其他項目使用。

第三章補助

第十三條綜合補助

本項目給予被徵收人25萬元/戶的房屋徵收綜合補助。

第十四條產權調換房屋裝修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選擇的產權調換房源為非全裝修標準的(房源手册中明確的交房標準確定),按最終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助(房源建築面積以房源手册公佈為准)。朝陽區百子灣安置房項目(燕保·百安家園)、朝陽區石佛營東裡129號院棚改定向安置房項目安置房源不享受此項獎勵。

第十五條自行購房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徵收人自行購房補助。

自行購房補助=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

第十六條未登記建築(房屋)補助

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有被認定為未登記建築,同時簽署《拆除未登記建築(房屋)聲明》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調查結果》公示認定的未登記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800元/平方米的補助。

第十七條移機費補助

本項目按3500元/戶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移機費補助。

被徵收人申請按照據實情况補助,並能提供與被徵收房屋相關的購機發票或者收繳費單影本的,核准後,可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助:電話移機費300元/臺、有線電視移機費500元/戶、空調移機費500元/臺、熱水器移機費400元/臺、寬帶移機費400元/戶。

第四章獎勵

第十八條工程配合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並按照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交房的,給予被徵收人10萬元/戶的工程配合獎勵。

第十九條速簽協議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前20日內(含當日)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可享受5萬元/戶速簽協議獎勵;21-25日(含當日)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享受3萬元/戶速簽協議獎勵;26—30日(含當日)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享受1萬元/戶速簽協議獎勵;超過30日後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以1萬元/戶為基數,每日遞減2000元獎勵,减完為止。

第二十條限期搬家獎

本項目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的,協議約定的最遲搬家交房期限為2021年12月15日,被徵收人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交房的徵收部門給予4萬元/戶限期搬家獎勵;被徵收人於2021年11月30日(含)前完成搬家交房的給予7萬元/戶限期搬家獎勵;被徵收人於2021年11月15日(含)前完成搬家交房的給予10萬元/戶限期搬家獎勵。

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外簽約的,協議約定的最遲搬家交房期限為簽訂協定後的15日,被徵收人在限定期限完成搬家交房的給予2萬元/戶限期搬家獎勵。

被徵收人完成搬家後,交與收房部門,符合交房條件的由徵收部門開具交房條,徵收部門在上述日期當日下午6點,組織驗房稽核部門進行統一核驗,核驗結果以收房封條日期為准。

第二十一條團體搬遷獎

本項目按被徵收房屋的情况劃定搬遷團體:新街大院3、4、5、6、7、13號樓以樓為組織,每一個樓設定為一個搬遷團體;新街大院12號、14號樓按1-9層、10-18層分別為兩個搬遷團體;徵收範圍內其他被徵收房屋為一個搬遷團體(具體地址以現場公佈為准)。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各搬遷團體內的所有被徵收人完成簽約並按協議約定的最遲交房日期內完成搬家交房的,給予該搬遷團體10萬元/戶的團體搬遷獎。

第二十二條簽約比例獎

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本項目整體簽約比例達到95%(小數點後不四捨五入)後,按照達到比例所對應的獎勵金額給予被徵收人簽約比例獎(具體標準如下),簽約比例以區徵收辦現場公示為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人簽約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况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否則,房屋徵收部門有權暫緩補償或不予補償。為體現徵收補償的公開、公平、公正,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公證處對此次徵收補償的搖號選房進行監督公證。

第二十四條區徵收中心與被徵收人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方案簽訂《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及《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選房及結算協議》。

本方案中給予被徵收人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臨時安置補償(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裝修補助、限期搬家獎、團體搬遷獎及簽約比例獎,在被徵收人產權調換選房後,另行與被徵收人簽訂《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選房及結算協定》。

第二十五條徵收補償協定簽訂後,在徵收補償協定約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徵收補償協定約定義務的,區徵收中心有權單方解除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由區徵收辦報請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决定;區徵收中心不解除協定的,有權催告當事人履行協定,逾期仍不履行協定的,由區徵收辦作出《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義務决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履行徵收補償協定義務决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徵收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區徵收中心與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定的,由區徵收辦報請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决定。區政府可在剩餘產權調換房源中,根據被徵收房屋實際情況,以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為原則,確定產權調換房屋,作出徵收補償决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在徵收補償决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區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被徵收人在按照本方案標準獲得補償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1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方案未盡事宜或項目開展過程中需要確定的其他情况,由區徵收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區徵收辦作出的處理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認定結果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區徵收中心依據處理結論及認定結果的公示結果進行徵收補償。

第二十九條本方案由區徵收辦負責最終解釋。

附件: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住宅房屋徵收選房實施辦法

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

住宅房屋徵收選房實施辦法

為確保CBD50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部分)項目被徵收人選房工作能够順利進行,保障被徵收人選房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結合徵收現場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

為保障相同時間段內積極配合徵收工作的被徵收人能有相等機會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確保選房順序號確定過程公平公正。

2.公開透明原則

被徵收人參與簽約意向登記和正式簽約的時間、所得積分、分組以及最終搖號結果、選房結果及時公示,確保選房安置工作公開、透明。

二、選房積分規則

1.本辦法按照被徵收人在簽約意向登記期以及簽約期兩個階段分別設定選房積分(見下錶),兩階段選房積分合計100分。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第二十一條,取得團體搬遷獎的各被徵收人新增5分獎勵積分,即選房積分最高為105分。

2.被徵收人在簽約意向登記期及簽約期兩個階段,根據完成時間對應的積分計算選房總積分。選房積分相同的分為一組,被徵收人按照協議約定時限完成搬家交房後,同一組內的符合資格被徵收人進行搖號確定最終各自選房順序。

3.被徵收人簽約期簽約並按協議約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家交房後,視為符合搖號資格。區徵收辦對符合搖號資格的被徵收人獲得積分情况、選房搖號分組進行公示;公證處對搖取選房號進行公示。

(搖號先後順序為一組、二組、三組……以此類推)

4.被徵收人出現在簽約期內未簽約、簽約未交房等情况,已取得積分作廢。未獲得選房搖號資格的,待搖號各組選房結束後按照交房順序進行選房工作。

三、選房順序號確定規則

為保障每位被徵收人選房順序號產生過程公平、公開、公正、透明,區徵收中心將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順序號的搖取,搖號結果即確定選房順序號,搖號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1.搖號資格公示:被徵收人在簽約期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搬家交房後即具備搖號資格。區徵收辦根據被徵收人獲得選房積分進行公示,納入搖號程式。(公示順序按樓號、單元號進行,不代表搖號順序),公示期為3天。

2.確定搖號時間:簽約期結束搬家交房期限屆滿後,區徵收中心根據公示結果對接公證處做好搖號準備工作,具體搖號時間以區徵收辦現場通知為准。

3.公開搖號過程:按照公平、公開、公正、透明原則組織搖號,由公證處現場公證搖號全過程並出具公證書。

4.在項目徵收範圍內對搖號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

5.區徵收中心依組別的順序開展選房,被徵收人以公證處搖號確定的順序進行選房,第一組結束後,按順序組織第二組選房,以此類推。

四、房源範疇

此次選房的範疇為徵收補償方案中涉及的產權調換房源,具體內容以現場公佈為准。具體選房流程以現場公佈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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