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小學生起訴教育局案開庭審理,“就近入學”是否等同於“最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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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鄭州市二七區中苑名都社區距離最近的小學是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可社區劃片學校是幸福路小學南校區。有居民對這樣的劃片現狀提出質疑,認為不符合“就近入學”,並囙此將二七區教育局告上法庭。通過訴訟,該居民希望法院確認,二七區教育局將中苑名都社區劃歸幸福路小學劃片範圍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二七區教育局同意原告前往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就讀的請求。11月2日,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就近入學”是否意味著“最近入學”?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韓忠林

“就近入學”到底是否等同於“最近入學”?

鄭州市二七區中苑名都社區距離最近的小學是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可社區劃片學校是幸福路小學南校區。有居民對這樣的劃片現狀提出質疑,認為不符合“就近入學”,並囙此將二七區教育局告上法庭。

通過訴訟,該居民希望法院確認,二七區教育局將中苑名都社區劃歸幸福路小學劃片範圍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二七區教育局同意原告前往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就讀的請求。

11月2日,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因為“就近入學”問題,他將教育局告上法庭

“就近入學”是否意味著“最近入學”?對於孩子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家長來說,這是一個關注度很高的話題。雖然大多數家長都想讓學校離社區近一些,但現實中因為學位等因素,很難實現完全平衡。

鄭州二七區中苑名都社區居民張先生的兒子,就因為“就近入學”問題將二七區教育局告上法庭。11月2日,二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張先生告訴河南商報記者,自家孩子去年“幼昇小”,社區劃片屬於幸福路小學南校區,距離社區1300米左右。而二七區外國語小學,距離社區只有六七百米。囙此,張先生提出質疑,為何二七區教育局不將社區劃入二七區外國語小學片區。

河南商報記者探訪發現,中苑名都社區位於鄭州市大學路和中原路交叉口。從社區西門出發,沿著大學路行走600米左右,在鄭大市場南街東轉,再走600米左右就來到幸福路小學南校區,耗時16分鐘左右。(也可走大學路-康復前街-交通局-幸福路,實際花費時間,耗時也是16分鐘左右。)

而從社區西門出發,沿著大學路向北,100米左右來到中原路,然後向西轉步行大約500米就來到二七區外國語小學,耗時大約八九分鐘。

“很明顯,二七區外國語小學更近,更方便我們社區孩子入學。”張先生說,國家標準《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要求,城鎮完全小學的服務半徑宜為500米,學校布點要均勻,做到小學生上學時間控制在步行10分鐘左右。實際上,這已經不是張先生及其兒子第一次因“就近入學”問題起訴二七區教育局。

早在2020年7月,孩子還沒上小學時,就曾起訴過。而2020年8月二七區教育局才發佈當年劃片工作意見。

最終因起訴時被上訴人並未做出劃片决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上訴請求。

焦點1:法律規定“就近入學”,是不是“最近入學”?

原告:“就近入學”建立在“最近入學”基礎上

河南商報記者通過庭審直播視頻瞭解到,在11月2日庭審中,雙方圍繞“就近入學”是否等同於“最近入學”、小學劃片是否屬於重大行政決策、小學劃片行政主體是誰等問題進行了“交鋒”。

張先生認為,《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而中苑名都社區劃分到幸福路小學南校區,明顯違背了上述法律。

張先生認為,在法律文字上,是沒有“必須”兩個字的,“應當”就是“必須”,這是法律文字的權威和嚴謹。法律上的“就近入學”是絕不可能規定為“絕對就近入學”或“最近入學”的,但這不意味著可以“就遠”或者隨意給學生指定學校。

“當‘就近入學’全覆蓋變成‘相對就近入學’全覆蓋,這難道不是在挑戰法律權威嗎?”張先生覺得如果“相對就近”就算“就近入學”,那麼法律為何不直接加上“相對”二字。

張先生覺得,法律之所以不能直接規定“最近入學”是因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非公辦小學招生以及公辦小學招完片區學生後尚有學位,可以在家長自願前提下,招其他學生,避免學位浪費。

張先生覺得,“就近入學”是建立在“最近入學”基礎上,科學、嚴謹的法律規範。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學”是政府職能部門的義務而非權利,所以職能部門應該無條件保障適齡兒童“最近入學”,對於“最近入學”學生報名需要做到應收盡收。

“就近入學是個人權利而不是義務。”張先生覺得,政府職能部門為保障“他人就近入學”或“多數人就近入學”而犧牲“個人就近入學”權利是不合理的。

被告:“就近入學”只能是相對就近入學,“最近入學”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合理

被告二七區教育局代理人則表示,“就近入學”作為一種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該政策的提出是鑒於我國當時的國情。1986年頒佈的《義務教育法》將“就近入學”作為法律進行明確。2006年修改的《義務教育法》提出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一直沿用至今。

被告代理人認為,經過幾十年發展,我國很多學校佈局已經相對成熟和定型。“就近入學”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也被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不僅僅是在學校設定上進行考量,更要在已有學校的區域內,結合安全、便捷、穩定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就近入學’不等同於‘最近入學’,只能是相對就近入學。”二七區教育局代理人稱,2006年教育部在答疑時提出,就近入學是相對就近,並不是絕對地理位置的遠近。即不是到離家最近的學校就讀,而是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資源配置狀況、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分配和需求狀況,合理規劃和確定。

被告代理人表示,如果按照“最近入學”來劃分,勢必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合理,現時全國其他地區,針對此類問題認定時,也認為“就近入學”不是“最近入學”,只能是相對就近。

被告代理人稱,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幸福路小學劃片範圍的確定,是綜合考量資源分配、安全、便捷等方面因素的結果。將中苑名都劃片到幸福路小學是符合“就近入學”原則的。

焦點2:小學劃片是否屬於重大行政決策?

張先生認為,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暫行條例》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製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及措施,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它事項。

“學校劃片就是關係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事宜。”張先生認為,義務教育學校劃片應該被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疇。

被告代理人則表示,包括鄭州市以及各個區,在河南片區內,並沒有將學校劃片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被告代理人認為,全國各地將學校劃片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只是個別現象,並不多見,而且公開的也大都是學校劃片範圍調整問題。

焦點3:學校劃片應該由誰來劃?

張先生認為,學校劃片應該是政府行政行為,而不是學校自行决定。

行政行為實施主體應該具有行政資格,顯然學校是不具備這種資格的。

但包括二七區外國語小學、幸福路小學在內,學校劃片基本都是由學校以招生簡章等形式公佈的,並且僅僅加蓋的是學校關防,不應該屬於行政決策行為,所以應該是無效的。

被告代理人則認為,學校劃片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通過各個學校分別對外公示的行為來體現的。

涉案的規範性檔上也明確要求在招生前張貼招生簡章,囙此學校劃片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通過各個學校對外公開。

被告代理人認為,行政行為的公開,可以自行公開,也可以委託公開。學校劃片行政行為是通過行政委託管道,由各個學校來公開的。

被告代理人解釋,二七區所有小學招生劃片範圍合到一塊,就是涉案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

而張先生則回應,即便是行政委託,也應當以教育部門的名義去發佈,可現實中卻並非如此。

河南商報記者瞭解到,二七區人民法院未當庭宣判,記者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編輯:李英旋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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