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老人在遼寧省人民醫院做取栓手術一天後身亡,法院判醫院賠償1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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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0月,法院二審公佈一起糾紛案件的審判結果,法院駁回了趙某家屬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即醫院承擔30%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患者趙某,男,64歲,於2019年12月2日到遼寧省人民醫院就診,入院診斷:肢體閉塞性動脈硬化、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遼寧省人民醫院於2019年12月4日8時50分,對趙某行置管溶栓術等治療。12月4日16時40分,醫院對趙某進行了上述手術。

2021年10月,法院二審公佈一起糾紛案件的審判結果,法院駁回了趙某家屬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即醫院承擔30%的責任。

家屬稱溶栓藥物使用不當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患者趙某,男,64歲,於2019年12月2日到遼寧省人民醫院就診,入院診斷:肢體閉塞性動脈硬化、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

遼寧省人民醫院於2019年12月4日8時50分,對趙某行置管溶栓術等治療。於12時50分術畢安返病房。15時10分患者突發左下肢疼痛難忍等症狀。醫院考慮趙某可能是急性左下肢動脈栓塞,擬急診行腹主動脈雙股動脈人工血管旁路術,左股動脈切開取栓術。醫院向患者及家屬交代手術風險,患者及家屬同意手術。

12月4日16時40分,醫院對趙某進行了上述手術。術中經過順利。

術後當夜,趙某出現少尿、多臟器功能衰竭等症狀。院方多次向患者家屬反復交代病情危重,預後差,隨時存在死亡風險。

患者家屬於2019年12月5日19時簽字放弃一切治療,19時27分患者臨床死亡。

趙某家屬認為,醫院在治療中多次大劑量給患者打入肝素等溶栓藥物,導致患者術後出現各個臟器出血等極端現象,即使日後給予患者止血並採取措施,但為時已晚,導致患者臟器多發衰竭,最終不幸死亡。原告認為院方因為缺少對於該疾病的有效控制,導致患者被過度溶栓,最終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醫院應當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判醫院承擔30%責任

遼寧省人民醫院一審中辯稱,醫院提供的診療行為符合臨床診療護理操作規範,並已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患者死亡系本例固有醫療風險。結合鑒定意見及本案證據情况,答辯人認為承擔20%以下責任為宜。

司法鑒定意見為:“遼寧省人民醫院對趙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趙某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原因力程度,建議為次要因果關係原因力程度範圍”,故遼寧省人民醫院對趙某所造成的死亡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遼寧省人民醫院賠償醫療費10268.96元、護理費154.4元、鑒定費5400元、死亡賠償金152736元、喪葬費1128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一審宣判後,趙某家屬認為賠償計算方法不當,提出上訴。

2021年10月31日,法院二審宣判駁回趙某家屬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華商報記者趙增宇、編輯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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