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官網11月4日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朱江、王興富、姚喜雙、王旭明、周立夫、羅宗光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朱江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朱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朱江作出逮捕决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年4月,朱江被查,今年10月,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朱江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大肆收受管理服務物件禮品禮金,多次接受宴請和娛樂活動,長期無償佔用飯店套房,違規佔用組織周轉房;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違規干預插手執法工作;長期沉迷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活動;違法辦理戶籍和身份證號碼,違規使用車輛牌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
朱江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耻、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準予,决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朱江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朱江簡歷
朱江,男,漢族,1965年5月生,湖北天門人,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華中師範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7年7月至1989年9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師校教師;
1989年9月至1994年3月,西藏自治區亞東縣中學教師;
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西藏自治區亞東縣中學副校長;
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西藏自治區亞東縣委辦主任;
1997年9月至1999年10月,西藏自治區亞東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9年10月至2005年2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副秘書長;
2005年2月至2010年9月,西藏自治區仲巴縣委書記;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區謝通門縣委書記(2011.12副地級);
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委委員、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地區警察處黨委書記;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委常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
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2019年11月晋昇一級巡視員;
2021年4月免職;
2021年4月被查。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興富决定逮捕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興富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王興富資料圖
今年4月,王興富被查,今年10月,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王興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在青海鹽湖工業集團公司、青海鹽湖工業股份公司任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鹽湖公司內部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理想信念喪失,信仰宗教並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個人决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巨額利益;違反羣衆紀律,不及時解决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違反工作紀律,對工作極不負責,企業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造成重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長期熱衷於麻將賭博非法獲利;將國有資產經營權作為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擅權妄為、靠企吃企,內外勾結,甘於被“圍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王興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中央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情况下,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相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準予,决定給予王興富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王興富簡歷
王興富,男,漢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重慶大學採礦工程系化學礦開採專業學習;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青海鉀肥廠規劃設計處、基建處技術員;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青海鉀肥廠廠部辦公室秘書;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青海鉀肥廠二期辦計畫科科長;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青海鉀肥廠二期辦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三元鉀肥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三元鉀肥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6月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參事;
2021年4月被查。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姚喜雙决定逮捕
遼寧省司法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姚喜雙(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丹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姚喜雙作出逮捕决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姚喜雙資料圖
今年5月,姚喜雙被查,11月3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姚喜雙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晋昇、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姚喜雙嚴重違反黨的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準予,决定給予姚喜雙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姚喜雙簡歷
姚喜雙,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1980年11月參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1980.11-1981.10遼寧省軍區獨立一團戰士
1981.10-1983.09遼寧省軍區獨立一團後勤處保管員
1983.09-1985.03武警遼寧總隊一支隊代司務長
1985.03-1986.04武警遼寧總隊教導隊學習
1986.04-1996.03武警遼寧總隊排長、副連長、中隊長、大隊長
1996.03-1998.08武警遼寧總隊生產處副處長(副團職)
1998.08-2000.07遼寧省公安廳經偵處主任科員
2000.07-2005.04遼寧省公安廳經偵處反偽假科科長
2005.04-2007.04遼寧省公安廳計財處副處長
2007.04-2008.12遼寧省公安廳監管處處長
2008.12-2010.11遼寧省公安廳計財裝備處處長
2010.11-2010.12遼寧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
2010.12-2012.09遼寧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副廳級)
2012.09-2013.05遼寧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3.05-2017.06盤錦市副市長、市警察局局長
2017.06-2018.01遼寧省司法廳黨組副書記,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01-2019.05遼寧省司法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05-遼寧省司法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21年5月被查。
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旭明决定逮捕
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賄、怠忽職守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對王旭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年3月,王旭明被查,今年10月,他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王旭明違反政治紀律,落實中央金融政策不堅決、打折扣,偏離主責主業,未及時防範金融風險;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服務物件的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晋昇、職工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物件的錢款;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在操辦喪事中借機斂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基層貸款審批事項;在開展扶貧幫扶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怠忽職守犯罪。
王旭明身為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底線原則失守,紀法意識全無,敗壞選人用人風氣,污染省聯社系統政治生態,將貸款審批權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籌碼,與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賄受賄,亦官亦商,“親”“清”不分。收受巨額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準予,决定給予王旭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旭明簡歷
王旭明,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陝西澄城人,在職大學學歷,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
1981年9月至2000年6月歷任中國農業銀行渭南臨渭區支行幹部、副行長、行長;
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中國農業銀行楊淩支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西安分行部門負責人;
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任西安市長安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
2008年12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2021年3月被查。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周立夫决定逮捕
湖南省江永縣原縣委書記周立夫(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立夫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周立夫資料圖
今年4月,周立夫被查,今年10月,他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周立夫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跑官買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羣衆紀律,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周立夫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任意妄為,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準予,决定給予周立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周立夫簡歷
周立夫,男,漢族,1968年1月出生,湖南祁陽人,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年2月至2003年6月,任永州市計委綜合科科長;
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歷任永州市發展計畫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2007年6月至2010年1月,任江永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任新田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
2012年5月至2016年7月,歷任永州市鳳凰園經濟開發區黨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永州工業區黨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永州工業區黨委書記;
2016年7月任江永縣委書記;
2021年4月被查。
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羅宗光决定逮捕
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原縣委書記羅宗光(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宗光作出逮捕决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羅宗光資料圖
今年9月,羅宗光被查,同月,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羅宗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賣官鬻爵,以權斂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任用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和推進、幹部職務晋昇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羅宗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準予,决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委給予羅宗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羅宗光簡歷
羅宗光,男,壯族,1968年1月出生,廣西鳳山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01-2001.03任廣西鳳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長洲鄉黨委書記;
2001.03-2002.09任廣西鳳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2.09-2006.07任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6.07-2008.09任廣西興業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8.09-2009.12任廣西興業縣委副書記;
2009.12-2010.02任廣西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0.02-2011.08任廣西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委正處級組織員;
2011.08-2011.09任廣西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副書記,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
2011.09-2012.11任廣西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副書記,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
2012.11-2015.06任廣西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書記,市公務員局局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
2015.06-2016.05任廣西玉林市福綿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6.05-2021.06任廣西博白縣委書記;
2021年9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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