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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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條例》共八章六十六條,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印發的《青海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加强應急救援工作,日前,省政府修訂的《青海省消防條例》,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晰和界定,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供了制度保障。《條例》共八章六十六條,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印發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同時廢止。這是記者11月1日從省消防救援總隊瞭解到的消息。

《條例》指出,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組織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條例》要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通信管理、氣象、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构執行火灾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無償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資訊資料。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組織以及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消防重點組織的職責。

《條例》強調,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組織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构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科技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郭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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