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指出,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組織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條例》要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通信管理、氣象、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构執行火灾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無償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資訊資料。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組織以及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消防重點組織的職責。
《條例》強調,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組織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构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科技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郭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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