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梟雄曹操在《短歌行》中寫道:“何以解憂,唯有杜康。”杜康是中國古代傳說中的“釀酒始祖”,有人對他高歌讚頌,也有人對他恨之入骨,數千年來,因為“酒”而發生的慘劇實屬不少。
關於詩仙李白之死,有一個說法是李白在喝醉酒時,欲去水中撈月,結果跌進河裡淹死了。因層出不窮的“醉死”賠償案例發生,也有網友調侃道,如果李白活在現代,那麼死後說不定家屬還能獲得一筆巨額賠償。
因為2018年7月廈門的葉某酒醉後落海溺亡,葉某的家屬將當地海洋局等多個管理機構告上了法庭,索賠176萬餘元,最後法院判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賠償葉某父母喪葬費等合計71萬餘元,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這件事也警醒了社會各部門、各公共場所一定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潜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電梯要經常性的維護才能運轉正常;滅火器材要及時換藥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鎖;安全出口不能被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商有地面濕滑的地方,要設定“小心地滑”的安全標語等等。
如果這些都做好了,還是有人因為在你店內身亡家屬就向你索賠,法院會怎麼判呢?2014年遼寧烤肉店醉酒摔亡案的法院判決,贏得了社會的一致贊許。
2014年2月2日晚,遼寧的宋某和朋友在烤肉店聚會,喝了半斤多白酒,酒足飯飽之後,幾人準備打道回府。在下樓梯時,有個朋友看他微醺,要扶他一把,但宋某擺擺手說:“不用,不用,我沒醉呢。”
誠然醉了的人總是說自己沒醉的,而這種大意也很容易迎來禍端。就在宋某愜意悠閒時,突然一下脚滑了,直直摔了下去,宋某的朋友被這猝不及防的一幕嚇到了,沒拉得住他。
宋某摔下去後就昏倒了,他的朋友趕緊給打了急救電話,宋某被送到醫院搶救,但還是沒能挽回一命。宋某的父母悲痛萬分,出門前還活蹦亂跳的兒子,突然一下沒了,他們如何接受得了。
想到宋某是在烤肉店摔倒死亡的,他們將烤肉店的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向烤肉店的經營者索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200萬元。
烤肉店的老闆覺得這簡直是無理取鬧,難不成每一個在我店裡摔的,我都得賠,人人都來摔一跤,那我不得傾家蕩產,囙此他並不贊同宋某家屬的說法。那麼他是否需要賠償呢,那就要看烤肉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宋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對自己的酒量應該清楚,根據烤肉店的監控視頻顯示,在喝完酒以後,宋某並未喪失神志,能够自如的行走,身邊也有清醒的朋友相陪,烤肉店只需提醒他們離開時注意人身財產安全,沒有將他們送歸的義務,囙此這方面烤肉店是沒有過錯的。
如果宋某同行的幾個朋友均已喝醉,不能走動,那麼烤肉店就需要通知他們各自的家屬或能够負責他們安全的朋友來接,以保證顧客的安全。如果在離開之前宋某就已經因酒醉而身體不適,那麼烤肉店需要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將其送醫治療,但在本案中並無這種現象。
其次如果宋某的滑倒與烤肉店樓梯昏暗濕滑的環境有關,那麼烤肉店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烤肉店樓梯因為有油或剛打掃完以致地面濕滑,但老闆沒有擺放提醒標誌,也沒有進行處理,從而導致顧客摔倒,那麼烤肉店就存在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烤肉店提供的視頻中顯示,案發時樓梯間光線明亮,樓梯旁有安全扶手,據當時的其他顧客說店面也沒有濕滑現象,如果宋某扶著扶手下來,是不會摔倒的,但他沒有這麼做,顯然他對自己的酒量和行為有過高的自信,囙此他要為自己的死亡結果負全部責任。
為什麼這次同行者不用負責呢?在吃烤肉喝酒的過程中他們並沒有勸酒的行為,之後也是一起結伴準備回家,並沒有弃微醉的宋某不顧,在事故發生前,有朋友提出攙扶,但尚有行為能力的宋某拒絕了,而事故發生突然,是無法預見的,囙此宋某的朋友不需要承擔責任。
最後法院駁回了宋某家屬的訴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某的家屬承擔。烤肉店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宋某家屬3萬元補償。
這也充分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和正義,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是“死者為大”,也不是死了就都要賠償,人死了家人肯定是傷心的,但在索賠之前要理智地認清自己是否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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