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8歲男童偷繼母雞爪吃,被其持斧砍死分屍,人性險惡超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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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5月1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紅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紅霞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過既然朱紅霞觸犯了法律,最終還是難逃法網,2014年8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朱紅霞被執行死刑。

人要被教導積極向上,做一個正直的人,學會做些對社會有益的事情,但在做壞事上,人不用教,也能無師自通,囙此常有人說“人性險惡”,而人之惡,卻又總會超乎正常人的想像。

2011年,山西運城市夏縣女子朱紅霞嫁給了同縣的樊某某,當然,兩人成婚並不是因為有感情,只是為了搭夥過日子,而樊某某與第一個妻子生育有一子,時年7歲,朱紅霞對其並非毫無意見。

樊某某是個生意人,常年在外奔波,樊某某則是與公公、婆婆還有繼子生活在一起,其實公公、婆婆待這個兒媳也不算差,畢竟他們已經年老,身邊是需要有人照顧的,另外,樊某某的父母對孫子强强(化名)也是十分疼愛。

不過朱紅霞與這個不是自己親骨肉的男童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卻是怎麼瞧都不順眼,只是礙於家中還有其他人,所以克制住了自己的行為。

但在2012年7月11日晚,朱紅霞發現8歲的强强偷吃她買來的雞爪,當即發怒,對其踢打辱駡,她對繼子的暴力已經露出些端倪,然而不巧的是,第二天下午,强强的爺爺生病了,要住院治療,奶奶也只好去到醫院照顧,家裡面就只剩下了强强和朱紅霞。

原本强强的爺爺、奶奶也是擔心孫子的,但想著强强與朱紅霞單獨相處的時間也不會長,應該不會發生什麼事情。

可事情卻發生了。

12日下午6時許,朱紅霞就趁著家中無人對强强進行恐嚇,嚇得强强大哭起來,對此,朱紅霞感到厭煩,又害怕引起別人的注意,囙此毆打强强,然後又將强强拉到了客廳,强强一時之間不知做出什麼反應,大概也是想著跑出去又不知往哪跑,朱紅霞打累了自然就停手了。

然而結果卻是,强强沒能活著走出這屋子,朱紅霞把强强强拉到客廳後,又跑到院子裏拿過來了一把斧頭,猛地朝强强的頭部砸去,强强當即動彈不得,但還沒有死亡,但朱紅霞卻沒有停手,手持斧頭朝强强砍去,致使强强身亡。

强强死後,朱紅霞又把屍體肢解,分幾次拋屍,對家人隱瞞真相,强强的奶奶晚上回來時不見孫子,心急如焚,也就把孩子爸給叫了回來,朱紅霞卻是假裝不知强强所踪,與大夥一塊尋找。不過一個大活人就這麼沒了,朱紅霞的所作所為能瞞過去嗎?

警方接到報警後對案件進行調查,也傳喚了朱紅霞,而朱紅霞面對正義凜然的警詧,感到害怕,因為她就是殺人兇手,最終朱紅霞也是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按照相關規定,朱紅霞主動交代出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屬於自首,但並不是說只要自首,就能够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本案案情,考慮到朱紅霞的犯罪情節,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壞,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犯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估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自首並不能成為躲避死刑的“法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2013年5月1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紅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朱紅霞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作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可否認,不是每一個繼母都是惡毒的,人都有再婚的自由,但由於繼子與繼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繼母的潛意識裏往往偏向於自己的親兒子,繼子也會認為自己的親生母親是最好的,囙此繼母與繼子同在一個屋簷下,難免相處得不愉快,容易產生衝突。

但像朱紅霞這樣的,的確是極少的,人心險惡在朱紅霞的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該案發生後,也是備受社會的關注,引發熱議。

不過既然朱紅霞觸犯了法律,最終還是難逃法網,2014年8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朱紅霞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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