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3萬員工取得北京戶口後離職:公司要求賠償損失18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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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16日,劉某某入職XXXX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工作崗位為建設與維護,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勞動合同書,稅前月均薪水在13000元左右。入職不到兩年,2021年4月16日,劉某某因個人原因離職。對此,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8萬元。

在招聘過程中,有不少企業把辦理“北京戶口”作為爭奪人才的“招牌”。司法實踐中,也常常遇到用人單位囙此而面對的困境:勞動者在取得戶口後,在服務期滿之前就要求離職。此時此刻,有用人組織就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16日,劉某某入職XXXX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工作崗位為建設與維護,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勞動合同書,稅前月均薪水在13000元左右。

入職不到兩年,2021年4月16日,劉某某因個人原因離職。

然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簽訂過一個有關戶口事項的約定:

一、甲方為乙方解决北京市戶口並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二、鑒於甲方在戶口辦理服務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北京市落戶資源的緊缺性,在甲方為乙方辦理落戶服務後,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不少於五年的服務,服務期限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三、乙方在服務期內辭職或因違紀、違法問題導致被甲方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支付落戶服務賠償,賠償標準為100萬元整;

協定還詳細約定了其他事項。

公司為劉某某辦理了北京戶口。公司聲稱,劉某某的離職違反了雙方的約定,2021年4月1日,因總部對落戶服務協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故公司通知劉某某換簽落戶協定,將違約金總額由100萬元下調至30萬元,賠償管道調整為五年內服務每滿一年賠償金額遞減約定總金額的20%等,故公司要求劉某某賠償損失18萬元,具體損失為北京市戶口的稀缺性等。

對此,劉某某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並且主張其已經於2021年4月6日將北京戶籍遷回吉林、勞動合同期限僅三年而服務期五年不合理、因公司變更其崗位至市場部導致崗位與合同約定不符造成其離職,故不同意賠償損失。

於是,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劉某某支付落戶服務賠償金18萬元。仲裁委員會出具以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為由决定不予受理。

對此,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8萬元。海澱區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劉某某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公司為劉某某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劉某某承諾在公司服務滿5年,上述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自願公平原則。劉某某在知曉北京市戶口落戶名額為重要的稀缺資源,亦知曉其服務期未滿的情况下,在戶籍進京手續辦理完成後,工作不滿兩年即提出辭職,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等方面帶來一定損失。

故,根據劉某某未滿約定工作年限的實際情況、公司損失情况,參照劉某某的月薪水、離職原因等情况酌定劉某某向公司賠償損失60000元。對於公司的過高的訴請,對此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照規定,判决如下:

一、劉某某賠償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二、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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