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航喬婭)近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的通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的通知》,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協調聯動,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管理、指揮、組織人員的懲處力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部門與金融監管機构的企業環境資訊共用機制,對在生態環境領域績效評級高、生態環境信用良好的企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既要懲處企業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安部、原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製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明確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决定後,再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為堅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違法追究直接負責首長人員責任的規定,河北省《關於進一步規範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強合作,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深挖細查,嚴肅追究違法企業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責任。
在具體案件辦理中,生態環境部門在鎖定違法排汙事實後,主動作為,進一步深挖環境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製作詢問筆錄、固定現場證據,並將違法證據全部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中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深入調查違法企業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責任,深究企業管理、指揮人員責任,徹查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責任,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優先支持環境信用良好企業,聯合懲戒嚴重違法企業
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省生態環境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河北省綠色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
河北省本次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的通知》明確提出,企業排污許可、環境績效分級、生態環境信用、環境監管執法正面清單、環境行政處罰及整改等資訊作為金融機構審批貸款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有排汙許可證被吊銷、環境績效分級或環境信用等級降級、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等情形,將影響企業在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切實讓嚴重違法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落實好綠色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要有效控制“兩高”項目信貸規模,對不符合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產能置換、煤炭消費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區域削减等要求的項目不予支持;對屬於生態環境部門公佈的重點排污組織的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况、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况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資訊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資訊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
發揮綠色金融在减污降碳中的作用,我省優先支持環境績效分級高的重點行業企業,加大對防治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動綠色產業規模化,優先支持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等產業發展;支持鋼鐵、建材、石化、煤炭等傳統產業綠色低碳改造;支持節能環保先進科技裝備的研發推廣,增强綠色金融與碳减排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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