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陽一社區使用熱力公司供暖,卻被要求先交代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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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山陽縣萬佳熱力有限公司在陽光水岸社區張貼公告,向廣大業主收取供暖代建費,逾期將終止合同。而購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寫著,社區集中供暖設施,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相關費用。後來社區業主嫌瓦斯供暖費用太貴,選擇使用熱力公司供暖。關於社區供暖卻要交代建費的事,王先生表示,希望有關們可以可以出面,幫他們解决此事,儘快解決社區供暖問題。

最近,山陽縣萬佳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公司”)在陽光水岸社區張貼公告,向廣大業主收取供暖代建費,逾期將終止合同。而購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寫著,社區集中供暖設施,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相關費用。這份代建費應該誰來掏?

業主:

社區供暖設施齊全卻要交代建費

近日,山陽縣陽光水岸社區業主王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裏資訊反映稱,最近,熱力公司他們社區張貼公告,在向廣大業主收取供暖代建費。而購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寫著社區集中供暖應該由開發商將地輻熱筦道鋪設到位,且由出賣人員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在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中,王先生說,按照契约上的規定,集中供暖應該由開發商將所有設施安置到位,業主再交供暖費,所以代建費應該由開發商交,而不應該業主交。因為此事,他也諮詢過山陽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告訴他,他們社區的供暖首長道是由山陽縣人民政府鋪設的。供暖筦道使用的是原來的筦道,為什麼還要收取費用?

社區物業:

只是配合熱力公司收取費用

隨後,記者聯系到陽光水岸社區物業,工作人員稱,王先生在入住社區的時候,社區開發商已經將所有的供暖設施安裝到位,當時安裝的是天然氣管道。後來社區業主嫌瓦斯供暖費用太貴,選擇使用熱力公司供暖。該協定是由社區業主代表和熱力公司協商的結果,而且代建費是由熱力公司收取的,社區物業只是配合熱力公司收取費用。

業主委員會:

不交代建費,熱力公司就不給供暖

10月29日,記者聯系到陽光水岸社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張平,他告訴記者,他們是去年和熱力公司簽署的契约。熱力公司並沒有在社區鋪設筦道,卻需要給熱力公司交代建費,他們也不想出這筆費用,但是不交費用的話,熱力公司就不給供暖。

熱力公司:

承諾調查後多次躲避不接電話

為了諮詢此事,記者多次致電山陽縣萬佳熱力有限公司負責市場發展的工作人員王勇,他一開始向記者承諾將會馬上去調查此事,記者第二次聯系到他的時候,他的回答是調查好就會馬上給記者回電話,第三次之後,記者再沒有撥通過他的電話。

山陽縣城管局:

大部分業主同意交代建費

10月29日,記者聯系到山陽縣都市管理局市政股股長周慶林,他告訴記者,2020年年底,陽光水岸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熱氣公司簽署協定,使用由熱力公司提供的集中供熱。熱力公司對社區的管網進行了改造,就需要業主上交代建費,當時大部分業主已經同意給熱力公司交代建費,而且都有簽字。按照當時協定,代建費分兩年交完,去年已經交了一部分,今年需要再交上剩餘的那部分費用,熱力公司將會對該社區供暖。

周股長說,至於購房合同上所寫的“集中供暖應該由開發商將所有設施安置到位,業主再交供暖費”到底指哪一塊兒,他也不是很清楚。按道理說,新建的樓盤像供熱、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這一塊兒,應該含在房價裡面,由開發商給業主配套建設,業主是不另外出費用的。

律師:

若已簽署協定,業主負有付代建費的義務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如果購房合同約定了開發商負責地輻熱筦道鋪設到位,負責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而且開發商亦按照合同約定將所有的供暖設施安裝到位,那麼開發商的義務已履行完畢。

趙良善強調,後來社區業主嫌瓦斯供暖費用太貴,選擇使用熱力公司供暖,需要對筦道進行改造。如果大多數業主簽字認可熱力公司的代建費,並與熱力公司簽署了協定,那麼該協定受法律保護,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按照協定履行義務,業主負有付代建費的義務。

趙良善建議,天氣漸冷,供暖迫在眉睫,作為民生工程,熱力公司儘量與業主協商解决,如協商不成,業主可尋求政府協調。

關於社區供暖卻要交代建費的事,王先生表示,希望有關們可以可以出面,幫他們解决此事,儘快解決社區供暖問題。

對於此事,華商報-二三裏資訊將會出持續進行關注。

華商報記者程娟編輯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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