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涉惡企業家職務侵佔3億獲刑15年檢方抗訴:重罪輕判,量刑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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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遼寧省大連市一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王振國因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獲判有期徒刑15年,並責令向被害公司退賠犯罪所得贓款5900餘萬元。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量刑畸輕,應提出抗訴。2021年10月9日,遼寧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對王振國案作出一審判決。

日前,遼寧省大連市一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王振國因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獲判有期徒刑15年,並責令向被害公司退賠犯罪所得贓款5900餘萬元。

據悉,2009年11月至今,王振國作為大連市“知名”的企業家,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改造工程項目發包給其岳父實際控制的企業,通過虛構工程、低價租賃等手段侵佔公司財物和權益,涉案金額高達3.02億元。

10月27日,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被害組織大連塞裡島海洋牧場發展有限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既沒有列入犯罪事實,也沒有作出不予認定的評估,屬於嚴重遺漏犯罪事實。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刑事抗訴書。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量刑畸輕,應提出抗訴。

2021年10月9日,遼寧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對王振國案作出一審判決。/受訪者提供

1以4000萬增資入主資產10億公司

據悉,王振國1974年生,原系大連市多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時也是本案被害組織大連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璘公司)、大連塞裡島海洋牧場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塞裡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記者瞭解到,在大連很多人眼裡,王振國被看做是“黑惡勢力”的標誌人物,曾有多家企業主舉報王振國,至今在網絡上仍能找到有關其暴力拆遷、惡意侵佔的相關舉報。

玉璘公司、塞裡島公司均為此案件的覈心當事方。

王振國侵佔公司財物一事還得從十幾年前說起。上世紀80年代,大連皮口鎮創業的國內海洋漁業企業領軍人物王慶玉,一直在距離皮口鎮15海裡的長海縣塞裡島海域搞“底播海參養殖”,是長海縣出名的養殖大戶。

2003年,受皮口鎮政府所邀,王慶玉從長海縣回鄉,投資創建了大連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據悉,玉璘公司曾經營著10多萬畝海洋牧場和1000多畝土地深加工基地,該公司產品“玉璘海參”曾是東北地區家喻戶曉的品牌。

2007年,玉璘公司計畫上市,當地另一家公司大連金海揚帆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揚帆公司)與玉璘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約定由金海揚帆公司向玉璘公司增資人民幣4000萬元等事項。金海揚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王振國。

按照約定,若公司不能上市,金海揚帆公司投資的4000萬元轉為債權,玉璘公司按年息12%付給金海揚帆公司。

經過此次股改,王慶玉在公司占股77.867%,並擔任公司獨立法人代表;金海揚帆公司增資4000萬元後,占玉璘公司6.667%的股權。也正是此次股改,致使玉璘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塞裡島公司陷入困局。

2008年9月,全球性金融危機波及中國,中國證監會宣佈暫停IPO。玉璘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擱淺。

2009年1月8日,王振國以玉璘公司無法按期上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玉璘公司歸還400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及相應利息。立案後,法院依照王振國請求對玉璘公司、玉璘子公司塞裡島公司的海域使用權、海底資源及庫存產品全部查封。

據判決書顯示,2009年7月,金海揚帆公司在民事訴訟中勝訴,判决王慶玉給付金海揚帆公司人民幣4000萬元,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9月,王振國安排召開玉璘公司職工大會和董事會,當選玉璘公司董事長。隨後,王振國又先後擔任了玉璘公司、塞裡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成立大連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玉麟公司)。

至此,玉璘公司僅僅因4000萬元債務,導致公司以及子公司易主。據悉,被查封時,玉璘公司所有資產價值超過10億元。

玉璘公司文宣圖。/受訪者提供

2組建“保安隊”專門從事違法滋事活動

玉璘公司、塞裡島公司易主後,玉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媒體實名舉報稱,玉璘公司系被金海揚帆公司董事長王振國非法暴力侵佔。

2018年1月5日,大連警方决定對王振國立案偵查。

2019年9月,王振國因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刑事拘留,後改為監視居住。

2020年1月12日,王振國再次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批捕。

據悉,在王振國入主玉璘公司後,便招募打手,逐漸形成一個組織內部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判決書顯示,2009年,王振國指使手下李國軍招募年輕、遇事敢打敢上的社會閒散人員成立保安隊,後李國軍網羅到大連地區數名社會閒散人員,由李國軍為保安隊隊長,專門從事違法滋事活動。後王振國又將保安隊更名為特保隊,專門為其配備車輛,由李國軍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特保隊隊員無需從事巡邏、站崗等正常警衛工作,平時無具體工作,但是薪水卻高於公司保安人員。

特保隊的任務即在接到王振國、李國軍的指令後,按照二人訓示,具體實施站場子助威、毀壞財物等一系列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此後,逐步形成了以王振國為首要分子,李國軍等人為成員,組織內部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判決書顯示,2009年底至2010年5月,王振國為迫使當地一商家動遷,指使李國軍安排特保隊員到該商家多次進行滋事。2010年1月18日,多名特保隊員頭戴黑色頭套,手持消防斧、木質鎬等工具,對該商家的門窗進行砍砸,造成門窗玻璃損毀。同年5月10日,特保隊員再次持鋼管、鎬把,對從該商戶出來的人員進行跟踪、毆打。

2010年,王振國指使下屬泉水購物廣場的警衛對廣場外在道路邊經營的商販進行驅趕。此後,王振國組建的特保隊員又多次對該商販實施滋擾、恐嚇行為,由此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在法庭質證中,王振國表示,在得知特保隊與商販發生衝突後仍未成功清退商販,十分氣憤。王振國說:“當時年輕氣盛,很氣憤,覺得打仗就打仗吧。”隨後又安排手下砸毀商販家中門窗及玻璃。

據悉,特保隊隊長李國軍以及成員均已獲刑。

2018年1月5日,王振國被大連警方立案偵查。/受訪者提供

3指控一:虛構工程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09年11月至案發,王振國在擔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塞裡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工程、低價租賃等手段侵佔兩家公司財物和權益。

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中,關於王振國職務侵佔罪事實部分,檢方共指控四項犯罪事實,分別為:利用新增玉璘公司工程改造虛假內容侵佔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應付工程款;直接采捕塞裡島公司海底資源以及虛構海底資源盤點報告,侵佔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海底資源;非法佔用玉璘公司、塞裡島公司生產設施和經營場所使用權,非法侵佔兩家公司權益;指使他人在玉璘公司財務帳目中虛假記帳,侵佔玉璘公司財物。

其中,判決書顯示,2009年11月,王振國將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改造工程項目發包給大連金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廣集團),而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王振國的岳父範廣臣。經評估和稽核,兩家公司的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改造項目虛假的工程款總數達8200餘萬元。

然而,一審宣判後,塞裡島公司稱,振興區法院對於其中王振國操縱金廣集團申請法院執行已得到的5286萬元虛假工程款不予認定,既未認定為王振國的犯罪數額責令退賠,也不將金廣集團認定為共同犯罪,惡意人為地造成了被害人巨額被侵佔資產無處追償。

4指控二:低價租賃

檢方指控,2010年5月,王振國將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的所有固定資產和生產資料以極低價格出租給自己控制的新玉麟公司,租期長達10年之久,致使兩家公司喪失生產自救的能力,逐漸淪為被棄置的空殼。經司法鑒定,王振國利用低價租賃、非法佔用的犯罪手段合計侵佔玉璘公司、塞裡島公司資產達8979萬元。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部分,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四項犯罪事實,僅提及三項,而對“非法佔用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生產設施和經營場所使用權,非法侵佔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權益”的犯罪事實完全未予評估。

塞裡島公司認為,上述指控既沒有列入犯罪事實,也沒有作出不予認定的評估,屬於遺漏犯罪事實,且該部分事實涉案金額高達89799851元。“法院對於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竟然隻字不提,使王振國此部分的重大犯罪事實從判決書中憑空蒸發,人為地為被告人王振國掩蓋8979萬元的巨額犯罪所得。”

5指控三:侵佔海底養殖物

檢方還指控,2009年11月,王振國利用其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塞裡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務便利,讓新玉麟公司利用虛構海底資源盤點報告,以及用塞裡島公司的應付購貨賬款低價購買塞裡島公司海底資源的管道,侵佔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全部海底資源。2013年7月15日,王振國利用虛假的投苗帳目,申請大連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决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的海底資源歸新玉麟公司所有。

王振國取得大連仲裁委的裁决後,在長達7年的時間裏對塞裡島的海底養殖物大肆捕撈,且分文不給。經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新玉麟公司侵佔塞裡島公司海底資源分別為1811萬元和1.09億元,公訴機關也依法對王振國的上述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然而塞裡島公司稱,振興區法院僅對1811萬元犯罪事實予以認定和退賠,而對於本該依法判决認定和判令退賠的1.09億元犯罪事實卻故意不予評判,以此降低被告人的犯罪數額。

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重罪輕判,提出抗訴。/受訪者提供

6檢方抗訴:重罪輕判,量刑畸輕

2021年10月9日,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振國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10萬元,並責令王振國向被害公司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5900餘萬元。

塞裡島公司認為,一審判決遺漏重大犯罪事實,應當予以糾正,並向檢察院遞交了請求抗訴意見書。

10月20日,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刑事抗訴書。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量刑畸輕,應提出抗訴。

上游新聞記者拿到的這份刑事抗訴書顯示,檢察院認為,未認定王振國非法佔用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生產設施和經營場所使用權,非法侵佔玉璘公司和塞裡島公司權益的該筆犯罪事實不當。檢察院認為,王振國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使得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了佔用、使用、收益權,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當認定此筆犯罪事實。該筆犯罪事實完全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檢察院認為,振興區人民法院的判决,錯誤認定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重罪輕判,導致對被告人王振國適用的刑罰明顯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法應提出抗訴。

記者張瑩編輯蘇航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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