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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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化强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及其保障活動。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面向基層、共建共用的原則,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產品供給和活動組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為人民群眾提供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永續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定期考核機制,加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考核。

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等首長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文聯、作協、科協等團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區)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加强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公共文化資源整合,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網絡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用。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居)民的需求開展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服務提供、隊伍建設、資金保障,均衡配寘公共文化資源,促進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扶持力度。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新時代文明實踐融合發展,發揮公共文化設施在資源、服務、組織體系等方面的優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教育、科技等融合發展,實現資源共亯,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公眾思想道德修養和科學文化貭素。

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融合發展,促進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功能融合,發揮重大品牌節慶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影響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跨區域文化交流,創建區域公共文化品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協同發展。

積極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准、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佈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位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等資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徵求公眾意見,選址應當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規劃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

(一)市(州)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中心)、體育場(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縣(市、區)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科普活動場所、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展示場所)、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依託文化站、農家書屋、廣播站等綜合建設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並配建室內外體育健身設施。

(四)村(社區)應當綜合文宣文化、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資源,建設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

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商業樓宇、集貿市場、旅遊集散中心等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開發區(園區)、農牧民聚居點等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採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强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寘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强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投保公眾責任險。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製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况的年報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佈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况,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推動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根據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按法定程式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後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正常運行,不得侵佔、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其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首長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準予。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準予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準予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依規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設施不得降低原有的配寘標準、建築面積等,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同步建設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無障礙設施、便利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的管理制度,愛護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損壞公共文化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和特色文化資源,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製定公佈、適時調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製定公佈、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文化組織應當完善服務專案,規範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向公眾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援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準予;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殘疾人等群體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機關、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的前提下,確定並公佈向社會開放的文化體育設施、場所和時間。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首長部門應當定期公佈機關、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情况。

第二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服務資訊;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公共文化設施規模和服務能力,採取預約、錯峰、分流等措施,提升管理水准和服務效能。

文化等首長部門應當彙集公共文化設施和機构的服務資訊,納入本省“一網通辦”等政務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閱讀服務、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相關公共服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標準,統籌規劃、綜合資源,建設全省公共數位文化服務平臺,依託全省政務資訊資源共亯交換體系,實現全省公共數位文化資源共建共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位化和網路建設,加大公共數位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力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豐富公共數位文化資源供給,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推進數位文化服務,提高數位化和網路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流動文化車、流動圖書車、應急廣播車、流動博物館、流動演出隊、電影放映隊等形式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縣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度,提高總館的供給配送能力和分館的綜合服務能力,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

鼓勵縣級總館在文化街區、旅遊景區等人口密集地建設分館和服務點。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分館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將紅色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紅色文化研究闡釋、展覽展示、文宣出版、文藝創作、主題教育等活動,完善紅色文化傳承、創新、傳播、開發體系,發揮紅色文化鑄魂育人的社會功能。

鼓勵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方志館、美術館等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紅色文化資源,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藝術普及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加强世界文化遺產、文物、古籍、考古遺址公園、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利用,推動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研究、闡釋、展示與文宣。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節慶活動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內容。

文化等首長部門應當挖掘傳統文化價值、民族文化特色,依託春節、端午、中秋等重要傳統節日以及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組織開展群眾性節慶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羣衆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通路,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傳承和發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特點,推進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支持具有地域、民族、革命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和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打造有影響力的公共文化品牌。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支持和幫助。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

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組織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製定活動安全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文化需求徵詢迴響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眾文化需求徵詢,並將徵詢迴響情况作為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提供的依據,提高公共文化服務針對性、精准度。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强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畫,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教育教學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對學校開展各類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援和幫助。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增設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老年人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羣衆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適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務。

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考慮老年人群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資訊和服務。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開設面向老年人的專欄,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扶持不同類別殘疾人開展或者參加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

公共圖書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殘疾人需要的文獻資訊和服務。

鼓勵在電視節目、影視作品中加配手語或者字幕,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鼓勵有條件的電影院、劇院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活動。

第四十三條 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活動,不得妨礙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管道,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文化設施,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務。

省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編制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級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管道,吸納專業藝術工作者、專業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常態化開展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的專業文化體育培訓、指導等服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文化體育組織為學校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指導,普及藝術、體育運動技能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管道,為中小學校提供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志願服務,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網絡體系。

文化首長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强對文化志願服務的指導,培育和發展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者招募、管理評估、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等機制,規範和促進文化志願服務活動,保障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公共文化志願服務活動,通過服務記錄、品質評價、激勵回饋等管道,提高公共文化志願服務質量。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提升改造納入都市改造範疇,綜合各類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活動項目組織、服務資源配送等,打造具有鮮明特色和人文品質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間。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全民閱讀設施和服務體系,加强閱讀指導和優秀讀物推薦,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提升公眾閱讀興趣和閱讀能力,推動書香社會建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為企業、學校、鄉村、社區等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閱讀活動。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支持法治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促進法治文化進機關、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軍營、進網絡等,推動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文藝工作者、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藝術院校等開展面向大眾的艺文展演、藝術培訓、文藝創作等全民藝術普及活動。

文化館、美術館等可以採取多種形式,聯合藝術院校、艺文行業組織、社會藝術培訓機構等開展全民藝術普及活動。

第五十二條 鼓勵社區文化體育組織、基層群眾性健身團隊等組織居(村)民開展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並遵守相關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活動開展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首長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加强組織協調,督促活動組織者落實安全保障、雜訊污染防治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管道,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引導新的艺文組織和艺文群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經營性文化組織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運行、維護和活動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經費支出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轉移支付等管道,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和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提供援助。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服務人口規模,採取縣招鄉用、派出制等形式,為其配備專業工作人員。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管道,利用民間文化團隊、文化人才等資源,提高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能力。

鼓勵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等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掛職交流、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管道,加强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支持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的人才隊伍建設,對其在學習培訓、升等、專案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國有文化組織同等對待。

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强對公共文化領域社會組織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進其規範有序發展。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按程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準予。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强資金績效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

稽核機關應當依法加强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評估制度,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加强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物件以及協力廠商共同參與的評估約束機制,提升購買服務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組織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的,由有關首長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其首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體育產品、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中心、展示場所)、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位文化服務點等。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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