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中途下車後意外死亡,計程車司機需要擔責嗎?法院最終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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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比特醉酒乘客搭乘的士車回家,途中下車嘔吐,司機曾短暫等待。後因乘客自行離開,司機便再次短暫等待並擦拭嘔吐物,然後又繞涉案路段行駛一周離開。但不久,該名乘客便被人發現意外凍死在某處。家屬認為,正是計程車司機“中途拋客”的行為,導致該乘客死亡,遂將司機及其所在的計程車公司起訴至法院。不過,該案幾經審判,相關法院始終認為,司機已盡到應盡義務,其與計程車公司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比特醉酒乘客搭乘的士車回家,途中下車嘔吐,司機曾短暫等待。後因乘客自行離開,司機便再次短暫等待並擦拭嘔吐物,然後又繞涉案路段行駛一周離開。但不久,該名乘客便被人發現意外凍死在某處。

家屬認為,正是計程車司機“中途拋客”的行為,導致該乘客死亡,遂將司機及其所在的計程車公司起訴至法院。不過,該案幾經審判,相關法院始終認為,司機已盡到應盡義務,其與計程車公司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乘客在醉酒後搭乘計程車,之後不幸身亡的類似事件並不少見。在這當中司機是否需承擔責任,哪些情况下,要承擔哪些責任?

醉酒男子中途下車嘔吐

後因低溫凍死

2018年1月10日晚,初某臣受朋友韓某邀請,到延吉市某KTV飲酒,至次日淩晨2時許結束。隨後,兩人又前往某飯館吃飯。當日淩晨3時許,韓某攔下一輛計程車,與初某臣一同乘車回家。當計程車抵達韓某的住處後,韓某支付了35元車費,讓司機高某繼續送初某臣回家,自己便下車離去。

▲初某臣

在送初某臣回家的路上,因初某臣在車上嘔吐,司機高某便將車輛停在路邊,初某臣則在此時下車繼續嘔吐。據初某臣母親李女士介紹,警方在事後曾調取了當時路段的監控視頻,視頻顯示,初某臣嘔吐時,司機高某曾駕駛計程車短暫等待並向道路前進方向行駛部分距離,後初某臣未走回計程車,而是穿越馬路、綠化帶自行離開。高某則駕駛計程車再次短暫等待並擦拭嘔吐物,後繞涉案路段行駛一周離開。

“初某臣當時已經醉酒了,他到底為何下的車,又是如何下的車,我們並不知道。”李女士說,他們曾向計程車公司索要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但對方以沒有而拒絕了。李女士認為,高某明知初某臣已喝多,卻沒有按照約定將其送到目的地,任由其下車,對乘客的安危疏於防範,存在明顯過錯。

不久,初某臣的屍體被人發現。後經吉林延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初某臣血液檢測中乙醇濃度為123.91mg/100ml,死因為低溫凍死。“一同飲酒的韓某有責任,計程車司機也有責任。”李女士表示,對於初某臣的意外死亡,他們難以接受,而這場悲劇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他沒有出去喝酒,沒有中途下車,就不會被凍死。”

法院四次判决均認為

司機已盡義務無需擔責

2018年2月,李女士的丈夫初某將同飲者韓某、司機高某,以及相關計程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初某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會對健康產生不利的後果。且案發時值冬天,初某臣因室外低溫導致凍死,其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韓某作為共飲者,應對共同聚餐飲酒人有提醒適量喝酒的義務,亦對醉酒的客人有妥善照顧的義務。囙此,韓某在初某臣醉酒後未親自護送其安全到家,致使初某臣意外在室外凍死,其應承擔一定責任。

高某作為計程車司機,其有義務將乘客送達目的地。但其履行義務過程中,初某臣因嘔吐下車後自行離開,高某在下車地點等候及尋找初某臣未果後駛離,其已盡到應盡義務,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相關公司作為涉案出租車輛的靠掛組織,因計程車在營運過程中無過錯行為,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韓某賠償55866元,駁回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因不服該判决,初某與李女士提起上訴,要求判令計程車公司、高某連帶賠償627105.5元。

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再次審理後仍認為,初某臣乘坐計程車過程中,因其嘔吐下車,下車後繼續嘔吐。嘔吐時,高某駕駛計程車短暫等待並向道路前進方向行駛部分距離,後初某臣並未走向高某駕駛的計程車,而穿越馬路、綠化帶自行離開,高某駕駛計程車再次短暫等待並擦拭嘔吐物,後繞涉案路段行駛一周離開。初某臣自行離開,未繼續乘坐高某駕駛的計程車,其已解除了雙方之間的旅客運輸契约。高某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計程車公司在履行旅客運輸契约中亦不存在過錯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駁回了初某和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此後,李女士二人又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仍被法院駁回。

2020年,李女士二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三审申請,但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初某臣搭載高某駕駛的計程車,兩者形成計程車運輸合同關係。高某與韓某約定先將韓某送至目的地再送初某臣,並未違反該規定。而根據錄影顯示,高某已經完成運輸合同義務且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初某臣下車時步履正常,一般人不能預見到其會醉倒在地不省人事,高某對初某臣死亡的結果不可能預見。故駁回二人的三审申請。

醉酒乘客搭車出意外

司機是否需要擔責

通過檢索關鍵字,紅星新聞記者發現,類似初某臣案的事件曾發生過多起,但司機是否在事件中承擔責任的判决則因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异。

據半島晨報報導,計程車司機吳某在某飯店門口接到一比特喝醉酒的乘客劉某。劉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確說明目的地,且無錢支付車費。後當車輛行至某路口處,司機吳某强行將劉某拖下車,兩人發生了撕扯,劉某倒地後吳某直接駕車離開。不久,劉某因急性心臟病發死在路邊。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劉某生前搭乘某計程車公司所有的計程車,雙方之間形成計程車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計程車司機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强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於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後果,劉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時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分析,計程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配圖

另據極目新聞報導,武漢女子徐某飲酒後搭乘吳某駕駛的計程車回家。途中,徐某稱身體不適要嘔吐,主動拉開車門想要下車,吳某减慢速度,將車停在路邊,徐某獨自下車嘔吐,吳某則在車上等待。不料等吳某再回頭,沒看到徐某,就下車尋找,結果發現徐某已從十多米高的橋面墜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並允許徐某下車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事發地點禁止停車的規定是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從橋上墜落。况且吳某停車地點距徐某墜橋處的橋欄杆之間還有一定寬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橋欄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寬度,即使徐某當時存在酒後情緒不穩定的情况,以事發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智識水准作為判斷標準,也不能認為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會導致徐某墜橋身亡的可能性,即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與徐某墜橋身亡之間並不存在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故吳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淩斌曾表示,計程車司機在載客的過程中,應對乘客的人身安全負責,如果乘客在乘車過程中發生意外,司機應承擔責任。

“雖然司機和乘客事先約定了一個地點,但如果乘客中途提出改變目的地,那司機只能遵從乘客的意願。”對於如何認定醉酒乘客提出的“下車”是在神志模糊的情况下作出的,淩斌表示,法律上講誰主張誰舉證,家屬如果要求索賠,就需要舉出證據,證明死者下車時已經意識模糊,神志不清,在這樣的情况下,司機有一定責任保障其人身安全。

紅星新聞記者羅夢婕受訪者供圖

編輯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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