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方便高樓層居民,但低樓層反對的聲音同樣不少,若業主事前拒絕出資增設電梯,加裝電梯後申請補繳費用進行使用,法院是否會予以支持?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
施工前八旬老人反對增設電梯
裝好後申請補繳費用使用遭業主拒絕
32名業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老人補繳費用後可搭乘電梯
謝某等32戶業主不服,提起上訴。
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涉電梯雖為既有住宅增設
老人仍可享有電梯使用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原《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據審理法院介紹,本案中,使用案涉電梯將不可避免地使用建築物的公共部分,故案涉電梯從使用内容上應屬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囙此,依照前述規定,郭某與其他業主對案涉電梯共同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但是,傳統意義上的電梯,是指與大樓同時興建的電梯。擁有這種傳統意義電梯的房屋,業主產權證中的分攤面積一般包含電梯的梯間面積,即業主在真正意義上的對電梯享有共有物權。
而在本案中,案涉電梯是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現時各業主的產權證中還未能體現該電梯的共有物權。囙此,在本案中,該住宅業主僅對案涉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當然,因案涉電梯是住宅樓32戶業主集資所建,依據公平原則,要使用電梯的前提是交納集資款。囙此,在電梯加裝完成後,若郭某同意繳納集資款,則仍享有涉案電梯的使用權。
老人拒裝電梯為正常表達意見範圍
業主不能拒絕老人交錢後使用電梯
郭某年近八旬,確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且其使用案涉電梯事項不屬於《物權法》所規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其使用案涉電梯並不會導致大樓其他住戶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囙此,允許郭某在支付集資款後搭乘電梯,符合法理及情理。
謝某等32名業主因郭某在電梯加裝過程中持不同意見導致工程延誤而對其使用電梯有情緒,雖然可以理解,但郭某在前期有不同意見也是其正常表達意見範圍。
如謝某等32名業主認為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拒絕郭某補繳集資款後使用電梯。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了“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郭某年近八旬、家住三樓,對他來說使用電梯很有必要,郭某在願意交納對應電梯集資款後,其他住戶再拒絕他使用電梯,不符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有違和諧友愛、鄰里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於法無據、於理不妥。
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複雜,鄰里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堅持自願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遵循相應的管理約定,承擔管理、維護等責任,才能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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