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和靜縣載貨汽車限行措施的通告
為進一步便利貨運車輛在城區道路通行,優化營商環境,緩解道路交通擁堵,進一步提升轄區精細化管理水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决定和靜縣城區貨運車輛限行措施。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禁行區域:
吉祥河路(含)以西-金泉大道(不含)以南-燕子河路(不含)、279鐵路橋以東-城南檢查站以北合圍區域內。
二、限行措施:
1.在限行區域內,全天禁止三軸(含三軸)以上重型載貨汽車通行。
2.在限行區域內[吉祥河路(含)以西-金泉大道(不含)以南-燕子河路(不含)、279鐵路橋以東-城南檢查站以北],每日08:00-24:00禁止中型貨車、二軸重型載貨汽車通行,其他時段允許通行。
三、其他規定
1.本通告中載貨汽車是指包含重型、中型各類規格的載貨汽車。
2.專項工作車限行規定(區域、措施)根據本通告中關於重型、中型貨汽車限行措施執行。
3.危化品運輸車輛,除按照重型、中型載貨汽車規格執行限行措施外,在縣城以下路段(天鹅湖路、巴音路、鞏乃斯路、克再路、團結路、東歸大道)全天禁止通行。
4.執行應急、救援、搶險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等車輛,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5.道路清掃等縣政日常工作類車輛、新能源貨運車輛,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6.載貨汽車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本縣相關部門製定的其它道路通行管理措施。
7.用於都市配送、日常生活品運輸、專項工作、工程施工等車輛,確需在限行時間、限行區域通行的,憑相關證明向和靜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貨運車輛通行證件。
8.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通行的車輛,由和靜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採取現場或電子員警抓拍管道進行取證,予以糾正和查處。
9.縣生態環境,交通,應急管理等部門可根據我縣空氣污染防治,交通擁堵治理等工作實際,依法發佈、實施臨時性管理措施。
10.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實施。
和靜縣警察局交警大隊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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