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男星因嫖娼被抓吃瓜羣衆大為震驚賣淫嫖娼違法,切勿為之!
那麼,對於背後的“皮條客”們法律又是如何規制呢?一起來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2015年至2017年5月,閆某組織其團夥成員通過在互聯網站發佈高薪招聘資訊或張貼廣告等管道招聘年輕女子,並將招聘的年輕女子輸送至賣淫據點從事賣淫活動,其中部分人員系未成年人,並對她們的賣淫所得進行分成。經查明,閆某等人共輸送十餘名年輕女子,獲利63萬餘元。
鐘某是某飯店的經營管理者,其以該飯店為賣淫據點,接受並組織閆某等多個團夥輸送的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由小菊等人負責管理和培訓全部賣淫人員。先後有30多名賣淫人員在該飯店從事賣淫活動,其中包含8名未成年人。鐘某等人共收取嫖資437萬餘元。
根據以上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指控閆某、鐘某等人犯組織賣淫罪或協助組織賣淫罪,依法對案涉當事人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决,判處閆某、鐘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團夥成員共18人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判處其餘13人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萬元至四千元不等。
閆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以及其中的主犯和從犯?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
在主觀認識上,組織賣淫者具有通過控制、管理賣淫人員與嫖客發生性關係後非法獲利的主觀故意;協助組織賣淫者則僅具有通過協助組織賣淫者而後非法獲利的故意,其並不具備控制、管理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
在客觀行為上,組織賣淫者實施了對賣淫人員的控制、管理的行為,並通過控制賣淫人員與嫖客發生性關係後獲利;協助組織賣淫者實施協助招募、運送賣淫人員或者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進行管賬、望風、充當打手從而獲益的行為。
如何準確認定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正確區分兩罪的主從犯,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應先根據行為性質準確認定構成組織賣淫罪或者協助組織賣淫罪,再根據各案件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區分主從犯,切勿混淆順序。每一共同犯罪人是主犯還是從犯,應當根據他們在共同組織賣淫或者協助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起的作用確定。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有可能轉化構成組織賣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强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
但有招募、運送人員型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亦可轉化構成組織賣淫罪。實施該行為的被告人是否轉化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主要看行為人是否為獲取其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的嫖資分成而直接參與管理、控制賣淫人員。
在本案中,閆某等人均有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其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但除此之外,閆某安排人員瞭解賣淫人員每天的賣淫、提成情况,並與賣淫場所進行嫖資分成。可見,被告人閆某在主觀上與賣淫據點的組織賣淫者有共亯賣淫獲利的故意,在客觀上通過其他人員對各自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進行直接管理、控制,其行為並非為賣淫場所招募、運送人員的單純協助行為,已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故法院認定閆某是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結合犯、牽連犯,應以組織賣淫罪一罪定性處罰。
(三)對賣淫團夥中“培訓師”等管理人員該如何定罪?
管理、培訓賣淫人員與賣淫活動內容直接相關,關係到組織賣淫活動的成功與否,且對新增嫖資收入起重要作用,有“內在性”,屬於組織管理行為,應與一般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區分開來,故組織賣淫團夥中擔任“培訓師”的被告人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
在本案中,小菊等人負責管理某賣淫據點中的全部賣淫人員,給賣淫人員定價,製定賣淫項目的種類、價格及考勤、獎懲制度,雖然其供述僅收取了固定薪水,屬於受雇人員,但其在該賣淫團夥中履行管理職責,並掌握賣淫人員的定價權,所起作用積極、主要。換言之,組織賣淫的犯罪目的是獲取非法收益,而定價權直接影響賣淫收入,故小菊等人在組織管理行為中居關鍵覈心地位,應將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主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强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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