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遼寧錦州的警詧遇到一樁奇怪的案件,有個變態殺人魔殺人之後,喜歡在被害的女性後背刻字,可刻的這個字大家都不認識,警詧以為這是重要破案線索,將文字專家請來協助調查,專家也需要翻過《康熙字典》才認識這是什麼字。
2003年5月3日,錦州淩河區的居民陳秀晚上8點下班回家,工作了一天的她累得半死,卻沒想到還有一神秘男子跟踪她,她回到家之後打開電視,專心致志看起電視節目,可是這時那個跟踪她的男人已經爬到她家陽臺,而且大半個身體已經進來,眼看他就要進到房間卻不小心弄出動靜驚動陳秀,陳秀一回頭這個神秘男人又從原路返回,留下陳秀驚魂未定。
男子第一次嘗試失敗之後,18號又瞄準淩河區另外的居民樓,這一次他沒有弄出響聲,成功闖入劉珍的家裡,並且趁劉珍熟睡,用手卡住她的脖子。劉珍在睡夢中感覺脖子不舒服,睜開眼一看眼前竟然有一張陌生男人的臉,她害怕得大叫起來。劉珍的兒子那天正好沒去上學,聽到母親的聲音沖出來跟劉珍一起反抗神秘男子。
神秘男子接連失敗兩次仍然不死心,26日潜入新治北裡12號樓女教師王蘭家裡,這次他比前兩次謹慎,王蘭不幸遇難。奇怪的是,神秘男子害死王蘭之後沒有走,而是在屍體旁邊逗留了2小時以上,和屍體“玩”起撲克牌,並在她背上刻下了一個左邊單人旁,右邊一個“苗”的漢字。
警詧找來文字專家破解兇殺在受害者身上刻的字,文字專家也沒見過只好翻古書,從《康熙字典》中發現這是一個閩南方言字,念máo,意思是“大茶壺”,兇手刻這個字可能是故意羞辱受害者。
6月13日,神秘男子又害死一比特受害者,並拿走受害者手機,他沒想到受害者的手機使他被警詧找到,警詧通過定位跟踪發現他已經離開錦州在瀋陽火車南站,警詧為了追捕他到達瀋陽,利用大數據查到他乘坐的是K641火車,從裡面找出14個嫌疑犯。
儘管警詧將目標縮小至14人,但哪一個才是真正的兇手呢,就在警詧還在想怎麼找到他時,他再次主動暴露行踪,他把受害者的手機拿去賣,警詧找到他賣手機的店主,通過店主得知他的體貌特征,這是一個身高168左右的40歲中年男人,14個嫌疑人之一的許某柱闖入警詧的視野。神秘男子曾在殺人現場留下一個頭套,頭套上還有他的汗水,警詧就用神秘男子的汗水與許某柱做DNA比對,結果出來許某柱就是神秘男子。
許某柱,1963年出生,小學文憑,因為沒學歷沒本事,長大後靠搶劫為生,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强行將公私財物搶走,構成搶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屬於情節嚴重的,可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許某柱三次搶劫,屬於多次搶劫,獲12年有期徒刑。
許某柱進監獄的事鬧得人盡皆知,他的妻子每天被人指指點點,說她身上穿的衣服和吃的東西都是許某柱搶來的,妻子一個婦道人家忍受不了別人異樣的眼光選擇跟許某柱離婚。
許某柱在牢裏收到妻子的離婚書,感覺比判他死刑還難受,他把所有錯都怪在妻子身上,慢慢討厭起女人,等他刑滿出獄,他找不到工作卻又想過榮華富貴的好日子便重新走上犯罪的老路,並且專門對女性下手。
許某柱在2003年犯下故意殺人罪、入室搶劫、盜竊罪,這幾個罪行裏故意殺人罪性質最嚴重。每個人只有一條生命,生命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不管被害人有沒有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許某柱導致多人死亡屬於情節嚴重的,不能從輕處罰。
11月25日,錦州中院對許某柱作出判决,他因故意殺人、入室搶劫、盜竊,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像許某柱這樣出獄之後再犯法的人有很多,主要是在監獄的時間長了之後與社會脫節,沒有誰幫助他重新回到現實世界,如果許某柱第一次進監獄其家人多一點關心,他或許不會內心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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