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丈夫及兒子為何難享本村福利?福建女子爭取多年無果,起訴村委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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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男子與外鄉女子結婚後,夫妻倆連同子女均可享受本村福利;而女子與外鄉男子結婚後,即使其丈夫和子女一同落戶本村,仍不能享受本村福利。”李紅稱,她的丈夫和兒子在茶會村落戶14年,一直無法享受村裡的福利待遇。自2011年始,她通過鼓山鎮政府、晉安區信訪局、福州12345便民平臺、福建省長信箱等多個通路投訴,甚至將茶會村村委會告上法庭,但均未能達成丈夫及兒子享受村裡福利的訴求。

極目新聞記者謝茂

“男子與外鄉女子結婚後,夫妻倆連同子女均可享受本村福利;而女子與外鄉男子結婚後,即使其丈夫和子女一同落戶本村,仍不能享受本村福利。”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茶會村村民李紅(化名)向極目新聞反映稱,村裡的村規民約有不合理之處。

茶會村現行村規民約

李紅稱,她的丈夫和兒子在茶會村落戶14年,一直無法享受村裡的福利待遇。自2011年始,她通過鼓山鎮政府、晉安區信訪局、福州12345便民平臺、福建省長信箱等多個通路投訴,甚至將茶會村村委會告上法庭,但均未能達成丈夫及兒子享受村裡福利的訴求。

女子反映入贅丈夫及孩子難享福利

“我們村委會歷來發放福利,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能享受。村裡的男的結婚生子後,其妻子和孩子可享受每月每人福利800元、節日及人口的福利分享以及住院生病50%的報帳等。而女的結婚後,哪怕是戶口仍然在本村,也只有她本人能享受上述福利,其對象和子女卻不能享受。”一份多位村民於2012年11月12日聯名的投訴信中寫道。

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茶會村村民李紅現年44歲,據她介紹,2007年她與丈夫結婚,因父親過世較早,家裡只有母親和妹妹,而且夫妻兩人工作均在茶會村,故丈夫落戶在了茶會村,也就是說入贅到她家。2010年,李紅的兒子出生,然而根據現行的村規民,她的丈夫和兒子均不能享受到村裡的福利待遇,這讓李紅認為有失公平。

投訴信

自2011年開始,李紅和村裡有同樣遭遇的村民便向多個政府部門進行投訴,“主要反映茶會村全體兩女結紮戶和獨生子女戶,要求子女的下一代及其家屬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問題。”

2013年12月,李紅將上訴情况投訴至福建省省長信箱,鼓山鎮政府答覆稱:經茶會村“兩委”和村民代表表決,不支持修改村規民約,方案未獲通過。

2015年7月、2016年2月、2021年5月,李紅又分別到福州市晉安區和鼓山鎮信訪部門信訪,但得到的答覆均是方案未獲通過。回復中還稱,“若你認為茶會村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維權。”

2015年,李紅作為其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將茶會村村委會起訴至福州晉安區人民法院。然而法院認為“其所請屬於村民自治內容”,而駁回了起訴。

村民大會507人投票僅17人支持訴求

10月26日,茶會村村委會主任黃道華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村裡和李紅情况類似的有近百人。村裡的福利發放,以及2018年村子拆遷每位村民的20萬元的村集體征地補償款,都是根據現行的村規民約執行的。

“我們也想過改變,但這是村裡的集體財產,村委會可以做村民的工作,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村民代表大會,大會表決通過我們就能執行。他們所反映的情况,村民代表大會已經開了好多次了,但均未能通過。”黃道華說。

2013年1月2日福州12345信訪內容

2021年3月10日福州12345信訪內容

據2021年5月17日,鼓山鎮政府向李紅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答複意見書》顯示,“507人參與投票……涉及你訴求的第四條款‘本村村民所生育的已有享受村生活補貼及福利待遇的兩女戶其中一人所生育的一個子女同樣享受生活補貼、福利待遇’,該條款贊同票為17張。此次茶會村發放的集體財產拆遷補償款系南方建材市場(一期)征遷項目,分配對象系根據集體經濟股份制成員名單進行分配發放。由於你丈夫及其子女非集體經濟股份制成員,囙此,沒有享受發拆遷補償款的發放。”

李紅稱,茶會村村規民約中,對於雖嫁給村外人但在村裡落戶生活的女性村民,將她們的子女仍當作“外嫁女”子女看待,不納入茶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違《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極目新聞記者將上訴情況反映至晉安區婦聯,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正在瞭解詳細情况,並商議解決辦法。

法律對“外嫁女”的待遇無特殊規定

黃道華介紹,村裡的“李紅們”想要修改村規民約,要麼在村民代表大會上得到半數以上的支持票,要麼通過起訴,若法院認定村規民約違法,那麼村裡便會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法院認為此事屬於村民自治範圍,而村民代表大會召開多次,均無法通過他們的訴求。如今情况又有變化,2018年6月已决定將茶會村集體產業改為股份制,擁有股份的有700人其中包括李紅,今後人數不會再新增。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表示,村規民約是我國村民自治的重要管道之一,經全體村民大會表決通過後,對全體村民具有約束力。如果村規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修改應通過另行召開村民大會進行表決的管道處理。對於李紅認為村規民約部分內容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构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於李紅起訴已經被駁回,若不服可重新提起訴訟。

記者注意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魯行終1675號行政判決書中,有關於“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問題的考量標準相關內容。

該院認為,“外嫁女”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現時,我國法律對於所謂“外嫁女”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並未作出不同於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審理的相關類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對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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