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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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近日經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青海省江河湖泊密佈,全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3518條,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42個,在維護青藏高原生態系統完整性和功能穩定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支撐作用。《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的施行是不斷完善維護生態安全、保護三江源、保護“中華水塔”的法規制度體系。

《條例》共三十條,明確了青海省實施河湖長制的堅持原則、經費保障、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具體內容,對省到村五級河湖長體系、河湖管護員崗位,各級河湖長及河湖長制辦公室、有關責任部門組織工作職責,流域區域聯合共治、資訊化建設、資訊公開、工作通報、社會監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職、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省級責任河長湖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明晰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幹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等。而對於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有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水質惡化、水環境和水生態遭受破壞的;對河湖存在的問題緩報、瞞報、謊報等行為的,《條例》規定,情節較輕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談話提醒、責備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悠然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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