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焦作一女子考試作弊被抓!竟搖人來學校鬧事!罵老師,還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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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21995********,漢族,大專肄業,無業,住河南省博愛縣**村**路**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2月2日被焦作市警察局山陽分局取保候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21995********,漢族,大專肄業,無業,住河南省博愛縣**村**路**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2月2日被焦作市警察局山陽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51997********,漢族,大專肄業,無業,住焦作市溫縣**街**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2月2日被焦作市警察局山陽分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路**大學參加國家開放大學期末考試時攜帶手機和複習資料放在考桌上被監考老師發現沒收發生爭執、推搡後電話喊來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和朋友劉某某(另案處理)一起來到學校,張某某將一樓玻璃門跺開,進去後辱駡老師,用手機拍照錄影,被害人王某某在制止時被張某某用巴掌毆打其頭部,並將其帽子打掉,期間張某某還用胳膊將王某某搗翻在地。被害人鞠某某在攔架過程中被張某某拳頭毆打臉部。經鑒定,鞠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經查實,史某某的輕微傷是自己在和老師奪手機推搡期間造成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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