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21995********,漢族,大專肄業,無業,住河南省博愛縣**村**路**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2月2日被焦作市警察局山陽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51997********,漢族,大專肄業,無業,住焦作市溫縣**街**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2月2日被焦作市警察局山陽分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路**大學參加國家開放大學期末考試時,攜帶手機和複習資料放在考桌上被監考老師發現沒收發生爭執、推搡,後電話喊來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和朋友劉某某(另案處理)一起來到學校,張某某將一樓玻璃門跺開,進去後辱駡老師,用手機拍照錄影,被害人王某某在制止時被張某某用巴掌毆打其頭部,並將其帽子打掉,期間張某某還用胳膊將王某某搗翻在地。被害人鞠某某在攔架過程中被張某某拳頭毆打臉部。經鑒定,鞠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經查實,史某某的輕微傷是自己在和老師奪手機推搡期間造成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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