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三千多塊錢相當於現在的多少錢?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僅涉及到當時人均收入還涉及到了當年的物價。按照小編家裡老人的說法,在2000年以前,物價不高,猪肉只要四五塊錢一斤,十塊錢就可以買很多肉和菜,當時氷棍還有一毛錢一根的,到現在根本就看不見了。
根據《1999年全國各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及指數錶》資料顯示,在1999年國有組織的年平均工資大概為八千五百多塊錢,也就是說一個月是大概七百來塊錢,這在當時也算得上是比較高的工資水準了。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在當時的三千多塊錢差不多相當於一個國有組織職工好幾個月的薪水了,以現在的工資水準來看,已經相當於好幾萬了。這麼大一筆錢放在哪都覺得是一筆“鉅款”,那如果在1999年有人欠你這麼大一筆錢不還,你會怎麼辦呢?
1999年湖南永州的趙某就借給了自己的朋友陳某3500塊錢,但借錢容易還錢難,錢借出去之後,一直到今年,二十幾年,趙某多次向陳某討要,卻都被他搪塞過去,最終趙某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十二年前的欠款
1999年,永州的陳某因為生意上的失利,公司面臨破產倒閉,在倒閉前還有一筆貨物運費沒有繳清,陳某就找到當時的貨車司機趙某,說暫時將這筆款項欠著,之後有錢再給他。趙某和陳某也已經合作很多年了,二人也算是知根知底的老朋友,在陳某的請求下,趙某相信了他,就要他不要急著給,算是自己借給他的,隨後在陳某的堅持下,寫下一張欠條,並約定好了月息和年息以及還款日期。
趙某於是也就沒有催著陳某還錢,只是在家裡等著陳某還錢,結果等到了還款日期陳某卻仍沒有上門還錢。趙某等不及了,直接找上門去,結果被陳某以資金短缺,家裡錢都投進生意裏去了為由延后還錢。
趙某看著陳某也是比較難做,於是就和他說好過幾天一定要還。結果,趙某的退讓,反而讓陳某越發變本加厲,最後竟然舉家遷往了外地,找不到人的趙某沒有一點辦法。托人去打聽陳某的消息,也是石沉大海。
一直到2021年,趙某從家鄉一比特朋友口中得知陳某已經回到家鄉,於是立刻趕到陳某家中,將其這些年的帳單奉上,本金加上年息和月息計算了一番,一共有四十多萬。
這下陳某簡直傻眼了,自己早就忘了還有這筆欠債,沒想到債主還一直記得,並且時隔二十多年上門討債,看著眼前的帳單,四十多萬的欠款,他怎麼也拿不出,於是想和趙某商量一下,就還本金和部分利息,其餘的他真的還不起。但趙某已經看透了李某的本性,他怎麼也不肯同意:“欠條在這,一切都按欠條上面的約定來。”
二人僵持不下,趙某看著不肯還錢的陳某,乾脆一氣之下將其告上了法庭。面對二十多前的欠錢糾紛,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和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但當年簽訂的年利率過高,根據當年合同簽訂時的規定來看,契约年利率24%以內的受到法律保護,而契约中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超過36%的部分屬於違法利率,不能履行,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年利率應該會按照24%來判决。
因為欠款糾紛事件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這是基於權利人消極保護自己權利的基礎上,趙某已經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向陳某索取欠款,但陳某任不還。
於是中間陳某遠離家鄉出外逃債的二十多年和趙某的不斷追債的這段時間視為訴訟時效處於中斷狀態,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一款: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因為趙某一直催債,所以訴訟時效其實根本是中斷狀態,囙此趙某還可以繼續上訴。
最後,在法院的判决下,陳某和趙某的債權債務關係依舊維持,陳某應繼續履行還款職責,但由於之前欠條上約定的利率過高,法院根據各項數據的變化,最終判決陳某償還趙某本金加利息9000元。
這場時隔二十多年的欠錢風波終於結束,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不要以為遠走他鄉就能够逃脫掉自己的債務。
其實在現實生活借款和收款還算是比較常見的,在這一借一還中間其實還涉及了許多法律知識,需要大家去多多瞭解,避免借款過程中產生的衝突糾紛,比如說:借款合同的內容應該要包括哪些?到底是要打欠條好還是借條好?如果借款人不願意還錢,我們可以怎樣做?這一系列問題我們其實都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來源:百家號湖南陳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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