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裝修的別墅在南京,演員王珞丹被告的這個原因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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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珞丹、王衛星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訴。2020年2月3日立案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審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說,王珞丹須在判决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近31萬元的工程款。

圖片來源:王珞丹工作室

文/胡一刀

這兩天,演員王珞丹上熱搜了。

因為北京的別墅裝修拖欠了工程款,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30.96萬元。

此事源於一件再普通不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且此案早在2019年間就已開庭審理。

公開資料顯示,原告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稱,王珞丹的北京昌平區某別墅改造,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情况下,由其父親王衛星代表王珞丹將該工程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裁判,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衛星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王珞丹、王衛星於本判决生效後十日內連帶支付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6萬元等。

王珞丹、王衛星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訴。2020年2月3日立案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也就是說,王珞丹須在判决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近31萬元的工程款。之所以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那應該是王珞丹未支付該款項。

那麼,作為公眾人物、知名演員的王珞丹,又為何沒有及時履行生效的判决而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其中必有其他原因。

圖片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據王珞丹工作室發佈的聲明稱,此案系普通民事糾紛,是豪雅公司因房屋裝修存在多處嚴重品質問題(譬如多處漏水)等原因導致房子無法達到驗收標準所致。

王先生(王珞丹的父親)已先行按照生效裁判文書確定金額匯入法院帳戶,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王珞丹和其家人並未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也並非網傳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事實上,因裝修引起的糾紛事件或者品質問題,不但頻發,而且協調較難,已經成了消費維權投訴的“重災區”。

一件普通的裝修糾紛,如果不是因為當事一方涉及演員王珞丹,估計應該不會引起廣泛關注。

不過,細心的人應該發現,據原告方稱,裝修施工契约是在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情况下簽訂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就很有可能,不但裝修工程違反了相關規定,而且這套別墅的合規性也存疑。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裁判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衛星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看來也是有原因的。

房屋裝修應遵守相關規定,或者應取得相關許可,是有法可依的。那麼,如果王珞丹的這套別墅在南京,按照南京市的相關規定,會不會有不一樣的說法?

王珞丹工作室聲明

依據《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裝修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條例同時規定,裝修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裝飾裝修首長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處以工程契约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王珞丹的別墅在南京,裝修前是應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是,這套別墅屬於“建築工程裝飾裝修”範疇,也就是一般所稱通過招投標的“工裝”工程。

但是個人擁有的別墅,一般屬於“個人住宅”。在南京市的這一條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要求個人住宅裝飾裝修須申領施工許可證。

相反,條例對於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組織,則規定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在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而且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專業科技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資格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業。

如此看來,如果這套別墅在南京,作為裝修人的王珞丹,不一定要申領施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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