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新稽核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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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逐一重新稽核,嚴格執行標準,大幅壓減數量,解决過多過濫問題,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淨化教育培訓市場,切實減輕校外培訓負擔。
10月21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為深入開展“雙减”工作,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决定於即日起至11月20日,全面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重新稽核工作。對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逐一重新稽核,嚴格執行標準,大幅壓減數量,解决過多過濫問題,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淨化教育培訓市場,切實減輕校外培訓負擔。

稽核工作將根據屬地化管理要求,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主,會同住建、消防、警察、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轄區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一址一審”原則,嚴格按照我省新修訂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對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分校、辦學點)開展重新稽核工作。全省範圍內均不再新審批設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分校、辦學點)。重新稽核過程中,凡以下內容中有任何一項不達標的,收回並註銷辦學許可。

  1重新查驗辦學許可

查驗稽核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辦學情况正常且辦學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參加重新稽核;辦學許可證逾期未年檢的自然廢止,不再換發,由審批機關註銷辦學許可並予以公告。

 2重新核查辦學條件

依據《青海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修訂)》,聯合住建、消防、警察、城管、市場監管及其他相關部門,重點稽核面積、師資、教材等辦學條件,特別要對辦學場所消防安全、建築面積、樓層高度是否符合標準進行嚴格稽核。

  3重新明確辦學內容

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在重新稽核時必須重新明確培訓學段、經營範圍。學科類培訓機構必須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剝離。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資源條件、設施設備及其他辦學條件必須獨立使用,不能與其他任何形式的機构、組織、個人、分校混用。重新稽核時,培訓學段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未實際開展的培訓內容,不得包含面向成人開展的各類培訓,不得包含應由非教育部門審批的事項。

  4重新明確培訓對象

凡是培訓對象涉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均應在辦學許可中明確為義務段且須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构。涉及其他培訓對象的,也應明確培訓學段(學前、高中)。

  5重新審查辦學行為

外資不得控股或參股舉辦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或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及各種託管托育場所不得開展學科類培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隱形變異違規學科類培訓,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不得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莫青郭蕾)

标签: 升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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