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鎮雄縣路邊違停被城管局鎖車並罰了1500元,律師:執法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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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車輛停放在路邊被依法上鎖,如想解鎖需要通過雲南省鎮雄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便民服務中心繳納1500元罰款。10月13日晚上9點多,外地車主張華(化名)收到一條由手機號發來的簡訊後,才得知自己兩個小時前的停車行為違反了相關規章條例,收到了自己遇到過的最大一筆違停罰款。10月18日,新黃河記者聯系了鎮雄縣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未獲回應。

車輛停放在路邊被依法上鎖,如想解鎖需要通過雲南省鎮雄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便民服務中心繳納1500元罰款。10月13日晚上9點多,外地車主張華(化名)收到一條由手機號發來的簡訊後,才得知自己兩個小時前的停車行為違反了相關規章條例,收到了自己遇到過的最大一筆違停罰款。

即使車輛違停,城管執法部門為何處以高額罰款,有何依據?10月18日,新黃河記者聯系了鎮雄縣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未獲回應。不過,根據張華提供處罰決定書,記者注意到鎮雄縣城管執法局是依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對車主存在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而非依據鎮雄縣所屬昭通市的《昭通市都市管理條例》。兩則條例有何區別,縣級城管執法部門選擇省裡條例執行,卻沒有選擇更為符合當地實際所製定的市級條例,是否符合執法規範?

外地牌照車路邊停倆小時後收到罰款1500元簡訊

張華是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一名外來務工人員,駕駛的車輛也非當地車牌號。10月13日晚上7點左右,他駕駛車輛來到西環路(赤水源大道)開元塔樓附近,“我考慮當時已經是晚上時間,也沒有佔用盲道,尋思只要不影響大家走路就行,便通過人行道一處斜坡停上來。”

兩個小時後,張華突然收到一條由手機號發來的簡訊。內容大意為,張華的車輛違規佔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該行為違反了《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車輛已被鎮雄縣交警大隊、鎮雄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鎮雄縣消防大隊三部門聯合執法人員依法上鎖,對其處罰1500元的罰款,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到鎮雄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便民服務中心接受處理。

資訊中還特意提到兩種罰款繳納管道,一是通過建行鎮雄建設街分理處,將罰款繳至鎮雄縣財政局;二是攜帶足額現金直接到視窗接受處理,其他繳款管道均不予以受理。

“我剛收到簡訊就趕過去,發現前車輪已經被鎖了,而且周圍沒有相關執法人員。我以為那條簡訊是詐騙資訊,還撥打110報警,警方告訴我說人行道上停車事情由城管處理,我聯系了12319城管電話可沒有人接聽。”張華還撥打了發短信的手機號也未能取得聯系。後來,張華的朋友告訴他,只有第二天去交了罰款才能開鎖。

交警稱路沿停車城管管理,車主質疑高額罰款條例依據

次日上午,張華帶著1500元現金來到鎮雄縣城管執法局便民服務中心,交完錢後拿到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張收據和一張放行通知單。他當即趕到自己違停地點,此時一輛城管車開過來。“車上下來三個人,兩名城管和一名交警,都穿著制服。對方讓我拿著放行通知單放在胸前和城管拍照,然後開鎖離開。”

“我將車子停放在人行道上確實有錯,可是受到如此高額的停車罰款還是第一次遇到。後來,我也聽朋友說近期因違停被高額罰款的車主不在少數。”在張華看來,交警部門應該負責處理違章停車,可這次違停卻通過城管部門處理。

張華向新黃河記者提供了上述的雲南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均蓋有鎮雄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印章。據處罰決定書顯示,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為《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為何採用該條例作為執法依據,而非當地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10月18日,新黃河記者聯系鎮雄縣城管執法局辦公室及便民服務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對方分別以“領導不在,過幾天再打”“找文宣部門”為由進行回復。當地交警大隊違法處理辦一工作人員稱,“車輛停在路沿上由城管管理,在馬路上由我們管理。”當地消防大隊稱,“這是縣裡剛成立的一個專項整治活動,我們是協助交警和城管執法,聯合整治消防通道及違停現象。”

執法所依條例未明確車輛違停,而市級條例則更細化

處罰決定書中,張華在開元塔樓“侵佔城市道路、壓占地下管線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影響了行人的通行安全和市政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鎮雄縣城管執法部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又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500元的罰款。

新黃河記者査詢雲南人大官網發現,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條例已於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該版條例中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內容為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由縣級以上城建首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昭通市官方發佈,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該條例的製定結合了昭通市的實際情況,適用於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區域、位置和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點停放的交通違法行為。第四十五條對此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相關款項後,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口頭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律師認為執法不規範,車主行為不能定義為危害市政公用設施

在違法停車相關規定方面,《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相比鎮雄縣城管執法部門所依《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有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為何執法部門僅依靠省級條例來執行處罰措施?對此,河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王興啟及山東爭渡律師事務所黃西文等律師認為,城管執法部門執法處罰並不規範,且缺少人性化執法。他們建議當事車主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覆議。

據介紹,在該事件中省、市兩級都市管理條例分屬為上位法和下位法。據《立法法》,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同違法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市里有條例要依據市里處罰,市里沒有實施條例的,才可以依據省裡的條例。”王興啟說。

張華拍攝了開鎖前車輛周圍環境照片,車子靠馬路邊停放在人行道上,未壓占盲道,“周圍也沒有明顯的井蓋等管線設施,只有一根路燈。”據介紹,這輛違停車輛為一輛小型SUV。王興啟看來,“當時車主違停行為不能被定義為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主動積極實施的某種破壞性而導致公共設施毀壞的行為屬於危害性行為。”

此外,王興啟還表示,出現違法行為或者違反都市相關條例時,執法人員首先應當“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而不是直接發送違章罰款簡訊。“我們需要提倡人性化執法,有時候多問一句或者相互溝通一下就完全可以達到目的,這既是流程規範執法需要,更是執法初衷的要求。本次執法,如果執法者通過車上留的電話聯繫車主,要求車主限時挪車,這件事情也可順利解决。”

新黃河記者:丁國彬

編輯:趙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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