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
《吉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直單位(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駐省中直有關組織,各評聘結合改革試點單位,省內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8〕37號)精神,進一步規範職稱評審程式,保證職稱評審質量,加强職稱評審監督管理,提升職稱公共服務水准,現將《吉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職稱評審工作,加强職稱評審管理,完善各類專業科技人才評估機制,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8〕37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條件和程式,對專業科技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科技人才聘用、考核、晋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職稱評審(聘)委員會、辦事機構(以下統稱評委會)以及與本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專業科技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職業專業科技人才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條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是本省職稱評審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統籌行業首長部門、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開展職稱評審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平臺搭建、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經省人社廳授權備案的行業首長部門、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用人單位等職稱評審服務機構(以下稱評審機构)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稱評審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突出評估專業科技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准和實際貢獻。
第六條省人社廳根據工作需要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對相關評審機构的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七條職稱評審工作採取自主評審、評聘結合和社會化評審三種形式。
第八條職稱評審採用體現專業科技人才職業内容和崗位特點的分類評估標準。省人社廳會同相關行業首長部門依據各職稱系列國家標準,結合實際製定省級標準。各市(州)參照製定市(州)級標準,各縣(市、區)參照製定縣(市、區)級標準,各自主評審(試點)組織參照製定本組織標準,並報省人社廳備案。組織標準不得低於所在縣(市、區)級標準,縣(市、區)級標準不得低於市(州)級標準,市(州)級標準不得低於本省標準,省級標準不低於國家標準。
第九條省人社廳指導各級評委會組建評委會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為三年,期滿應重新核准備案。專家庫構成要科學合理,主要以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等領域業內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公道正派的專業科技類專家為主,且經驗豐富、業內權威的基層專業科技類專家應占一定比例。專家庫原則上不得少於100人。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則上不作為專家庫成員。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十條省人社廳負責對各評委會實行分類授權評審機制。评审會須按照規定的評審系列專業、職稱等級和人員範圍開展工作,根據專業可設若干個評審組。未經授權擅自組建的相關評委會,其評審行為及結果無效。
省人社廳對評委會及專家庫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核准備案時應明確評審機构、評審專業、評審層級、評審人員範圍、評審專家名單、評審量化標準、評審工作程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省人社廳每年發佈全省職稱評審工作安排意見,部署職稱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始部署上一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當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評審工作。评审會須按照規定的評審系列專業、職稱等級和人員範圍開展工作。各系列(專業)職稱評審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特殊情况須經省人社廳準予方可暫停開展或新增次數。
第十二條評委會原則上不得組建綜合性評審組。正高級評委會可以評審同系列或專業其他級別職稱,副高級評委會可以評審同系列或專業的中級和初級職稱。
同系列或同專業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可採取聯合評審管道,共同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各评审會須嚴格按照全省年度職稱評審工作要求,研究製定所屬專業的評審標準條件、評審規則及政策,具體指導本評委會受理範圍內申報人員、推薦單位、相關首長部門做好申報、稽核工作。
第十四條评审會須按照以下程式開展工作:
1.按照規定自主製定職稱評審條件,並報省人社廳稽核、備案。
2.自主評審和評聘結合組織的評委會依據評審條件組織本組織專業科技人員分級分類申報;社會化評審評委會通過全省職稱申報系統統一申報。
3.自主評審和社會化評審評委會結合申報情况,提出例會申請;評聘結合組織評委會根據申報人數和組織空崗情况,提出年度評聘數額意向,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經省市縣人社部門核准後,並向省人社廳提出例會申請。
4.經省人社廳批復同意後,各評委會按照規定程式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聘)工作,並將評審(聘)結果報省人社廳核准備案。
5.評聘結合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須在本組織評委會組織下開展,在職稱評聘期間須按照規定程式評聘,對非評聘期間引進的專業科技人才,可採取自主决定的管道予以聘任,並報省人社廳核准備案,不受當年崗位使用數額限制。
第十五條各評委會應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堅持原則、熟悉業務、責任心强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評委會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省人社廳將建立完善職稱工作人員獎懲機制,對工作業績和貢獻突出人員給予激勵,對造成嚴重工作事故或違規違紀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責處理,並建議調離職稱工作崗位。
第三章申報推薦
第十六條申報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相應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條件。
1.申報人應當為本組織在職的專業科技人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已辦結離退休手續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2.申報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3.“以考代評”“考評結合”按照國家、行業首長部門規定執行,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資格。
4.自由職業者、離崗創業人員按有關規定申報職稱。
5.職稱申報不與申報人人事檔案存放機构掛鉤。
第十七條從域外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學回國人才、優秀博士後人才和省內高層次人才、成果轉化人才、離崗創業人才、激勵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機關分流和部隊轉業人才、民營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城鎮化特色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鄉村振興人才和新業態人才等按規定開展職稱評審、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特殊專業科技人才可適當傾斜。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科技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科技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九條專業科技人員應加强繼續教育學習經歷,完成規定的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學時。
第二十條推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鼓勵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建立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省級目錄,取得目錄內職業資格的,可視同其具備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層級職稱的條件。申報高一層級職稱評審時,資格起始時間自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取得日期起算。
第二十二條專業科技人才跨區域、跨組織流動時,其職稱經評審管理機構確認後,即可在我省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第二十三條申報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全省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部署和各評委會具體要求,向本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並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保證提交材料真實有效,未簽署《誠信承諾書》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申報人員所在組織應建立相應考評推薦機构,考評推薦機构參與主體應由組織領導、紀檢監察幹部、人事管理幹部和本組織同行專家等方面人員組成。其中,人事管理幹部應對申報人員的相應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稽核,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齊全、準確;本組織同行專家應對申報人員的專業能力水准進行評估;本組織領導應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准、履崗盡責情况進行考評;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整個考評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在公眾場所或工作網站對本組織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准、業績、成果等情况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抗告或經查實無問題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够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單位的專業科技人才申報職稱評審,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稽核、公示、推薦等程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人才公共服務機构、人事代理機构、行業性社會組織等履行稽核、公示、推薦等程式。
第二十八條組織須按照規定程式組織申報:
1.實行職稱評聘結合或自主評審的組織,自主開展規定範圍內系列專業的職稱評聘工作。
2.實行社會化評審的企事業單位,經首長部門(組織)稽核無抗告後,逐級報相關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
3.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單位申報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逐級報送所屬市州人社部門稽核,經稽核無抗告後,由屬地市州人社部門正式行文委託相應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省屬非公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單位申報人員,經本組織稽核無抗告後,正式行文報送相應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
第四章受理、稽核
第二十九條各评审會須按照統一時間、統一標準的原則分別受理各地區、各部門(組織)報送的申報材料,不得受理以個人名義申報的評審資料。
第三十條各評委會要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員的基礎資訊和相關材料認真稽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予以退回;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規範的,應一次性告知推薦單位申報人員存在的問題和需補齊的資料,逾期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報;對弄虛作假、被實名舉報查實的人員予以備案,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各評委會在資料稽核工作完成後,須對全部稽核確認的參評人員進行5個工作日的評前公示。
第五章核准、評審、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評委會應在例會前5個工作日,以正式行文管道向省人社廳報送《例會申請》,並附《評委會專家庫名册》《參評人員名册》(附電子版)。評聘結合組織還應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比特額核定錶》。
第三十二條省人社廳對各評委會申報的例會申請進行稽核後下發例會通知。各評委會從專家庫中抽取评审人選,進行例會評審。
第三十三條省直評委會委員人選原則上應由中直駐省組織同行知名專家、基層組織或非公經濟組織同行專家和省直同行專家按照3:3:4比例構成;市(州)評委會委員人選原則上應由中省直單位同行專家、基層組織或非公經濟組織同行專家和市直組織同行專家按照4:3:3比例構成;評聘結合組織評委會委員人選原則上應由外聘同行專家和本組織同行專家按照3:7比例構成。
第三十四條評委會委員組成一般為單數。按照系列組建的评审會須為25人以上,按照專業組建的评审會須為11人以上。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人數應當不少於當次應出席評審會議委員總人數的2/3。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投票或後補投票。
第三十五條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評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由評委會全體委員推選產生。评审在同一評委會內一年參與評審不超過兩次。
第三十六條評委會根據申報人員的情况可下設相應學科專業評議組,每個評議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
第三十七條評委會評審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意人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评审總人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第三十八條各評委會對參評人員實行分級分類評審。對評聘分開事業單位和企業裏的參評人員實行分類評審;在同一系列裏,對參評人員按省、市、縣三級分組評審。
第三十九條各評委會在職稱評審中採取盲評初審、答辯複審、專家共議和現場公佈結果相結合的管道進行。
第四十條各评审會須建立評審會議記錄備案制度,記錄內容包括開會日期、參加評委名單、會議議程、評審過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見、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須有會議主持人、記錄人員和紀檢監督人員簽名,做好存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評聘分開或自主評審系列評委會按照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分別不高於申報人員45%、55%、70%的比例確定評審通過人員。評聘結合一般應在組織空崗數額的40%以內自主評審。組織評聘矛盾突出,符合條件人員較多時,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突破,但應保證不超組織空崗數額的80%。
第四十二條各评审會須在評審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社廳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1.評審工作情況報告(正式行文並附電子文檔)。內容包括:評審會議的基本情况、申報人數、通過人數、未通過人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2.《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匯總錶》及電子版;
3.其他需要報送材料。
第四十三條省人社廳分期分批對各評委會評審結果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抗告或經調查核實無問題的人員,由省人社廳統一發文公佈。未經省人社廳公示備案的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四十四條省人社廳公示備案結束後,各評委會到省人社廳領取相應級別和數量的職稱空白證書,按照省人社廳下發的職稱證書編碼規則自行列印後報省人社廳統一用印,用印後由各評委會做好職稱證書發放工作。評審通過人員資格取得時間以該評委會評審通過年份的1月1日為准,評聘結合組織評審通過人員崗位聘用時間自評審結果公佈之日起算。
第四十五條職稱評審工作結束後,各评审會須及時將相關證錶及覆核資料返還參評人員所在組織。
第四十六條省人社廳建立全省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迴響,推行“不見面”高效便捷服務。
省人社廳推行職稱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資訊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職稱資訊查詢驗證服務。
第六章紀律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職稱評審工作由申報人員所在組織、主管單位和相關受理機构三方面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檢查。各評委會例會期間須主動接受同級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省人社廳組織市(州)人社部門和監督專家組成的檢查組,對各評審機构和評委會職稱評審資料稽核情况、評審組織情况、公示情况及信訪舉報案件辦理情况、評審制度建設與執行情况、評審檔案保管情况以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情况進行重點檢查,對有重大失誤和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評委會,給予停止職稱評審業務或取消授權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社部門、省直各部門和各评审會要建立完善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具有下列違法違紀違規情形之一,實行“一票否决”,立檔備案,嚴肅追責。
1.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資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社部門或者職稱評委會組建組織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2.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稽核職責的,由人社部門或者評委會組建組織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備教育,並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評委會組建組織未依法履行稽核職責的,由人社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備教育,並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評委會未經核准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准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許可權、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社部門對其職稱評審許可權或者超越許可權和範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社部門取消評委會組建組織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各评审會要嚴格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和評審費支出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稽核。
第五十條省人社廳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清理規範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大力查處開設虛假網站、製作和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行為,打擊考試舞弊、假冒評委會、擾亂職稱評審秩序、侵害專業科技人才利益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職稱評聘工作有關規定與此辦法不一致的以此件為准。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來源: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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