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危險化學品違規儲存涉嫌危險工作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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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將危險化學品違規儲存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廣州市辦理的首例因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工作罪的犯罪案件。本案中所涉的是第三種情形,即未經依法準予,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高度危險工作活動。

日前,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將危險化學品違規儲存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廣州市辦理的首例因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工作罪的犯罪案件。

2021年7月8日11點50分許,廣州市黃埔區大沙街應急辦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一輛危險化學品貨車露天卸載約3000KG易燃塗料,準備轉運到某城中村儲存。經現場執法,在碧山新村七巷4號出租屋一樓發現違規儲存了過氧化苯甲醯6箱120KG、易燃塗料18桶270KG。執法人員迅速立案調查,按程式開展了現場取證、調查詢問、抽樣檢測、安全評價等調查工作後,執法人員向公安機關通報了案件線索,涉案人員對於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黃埔區應急管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因涉及到新增的刑法罪名,經廣州市應急管理局和黃埔區應急、檢察、公安部門等多次專題研究。現時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立案。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了危險工作罪,對於在生產、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含了三種情形:

一、是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準予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本案中所涉的是第三種情形,即未經依法準予,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高度危險工作活動。危險化學品或有强刺激性,或有毒或易燃易爆,一旦處置不當發生意外,極大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施行,就是為了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安全生產領域,在安全監管方面採取最嚴格的準予許可制度,一經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將依法按照刑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此遏制此類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者。

來源:廣東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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