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區非法電魚?定罪!昆明3名男子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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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盤龍區源清水庫屬於金沙江流域的禁捕區,從2020年7月1號開始就實行十年禁漁。可是有三名男子卻對禁漁的規定置若罔聞,帶著高壓電魚器到源清水庫捕魚,公訴機關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三名男子提起訴訟。前不久,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公益訴訟案件。2020年8月1日晚上10點多,李某和兩個朋友在微信群裏互相邀約去盤龍區源清水庫電魚,三個人電到魚以後,當晚就當亱宵吃了。

盤龍區源清水庫屬於金沙江流域的禁捕區,從2020年7月1號開始就實行十年禁漁。可是有三名男子卻對禁漁的規定置若罔聞,帶著高壓電魚器到源清水庫捕魚,公訴機關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三名男子提起訴訟。前不久,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8月1日晚上10點多,李某和兩個朋友在微信群裏互相邀約去盤龍區源清水庫電魚,三個人電到魚以後,當晚就當亱宵吃了。

公訴人:“你們三個人去捕魚,電魚的設備是誰買的?”

被告李某:“我買的。”公訴人:“在哪裡買的?”被告李某:“微信上,我負責電魚,張某某撈魚,李某某照電筒。”

盤龍區源清水庫屬於金沙江流域的禁捕區,從2020年7月1日開始就實行十年禁漁,三人在禁捕區電魚的行為很快就被警方掌握,三人知道電魚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後,趕緊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訴機關對三人的行為提起訴訟。

公訴人:“本院認為,三名被告人使用高壓電魚器,於禁漁期在禁漁區源清水庫使用電魚器,這一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三名被告的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三人的行為危害了水生態環境,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是因為三人有自首情節,囙此法庭將從輕處罰。

審判長:“判决如下,全體起立!一、被告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二、被告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三、被告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或許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捕魚不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嗎?為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其實不然,漁業資源不是想捕就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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