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碰倒26天后死亡,家屬索賠44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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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九旬老人在小廣場散步,被一男孩牽的寵物狗碰倒,老人住院治療近一月後,事故發生後,老甘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經診斷,老甘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膚裂傷,而後進行了手術。手術後,老甘出現了咳血、呼吸困難等症狀。事發後,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老甘的三個兒子遂將小榮及其法定監護人林先生夫妻訴至法院。老甘的子女認為小榮遛狗絆倒老人導致這樣的後果,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提出要求賠償44萬餘元。

九旬老人在小廣場散步,

被一男孩牽的寵物狗碰倒,

倒地受傷。

老人住院治療近一月後,

不幸身亡。

老人被狗碰倒摔傷

26天后死亡

2019年11月27日20時20分許,九旬老人老甘正在廈門市湖裡區一個小廣場的路邊散步,9歲男孩小榮牽著一隻寵物狗走來,寵物狗碰到老甘後老人摔倒在地。

事故發生後,老甘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經診斷,老甘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膚裂傷,而後進行了手術。手術後,老甘出現了咳血、呼吸困難等症狀。同年12月12日,醫院出具《病危通知單》。在治療無明顯好轉,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老甘於12月23日出院,並於出院當日死亡。

事發後,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老甘的三個兒子遂將小榮及其法定監護人林先生夫妻訴至法院。

出院當日死亡

責任誰來承擔?

老甘的子女

老甘的子女認為小榮遛狗絆倒老人導致這樣的後果,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提出要求賠償44萬餘元。

小榮的父母

小榮的父母承認孩子牽的狗絆倒老人是事實,但他們認為碰撞不會直接導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症,身體虛弱,他是因為術後病情急劇惡化導致死亡,而且最後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於出院當天離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辯稱,小榮牽的狗的輕微碰撞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損害後果,老人家本來年紀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項既往病史,導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囙此,被告只需要對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老甘被小榮所牽的狗碰到摔傷後住院治療,在治療無明顯好轉、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出院,並於出院當日死亡,囙此可以認定小榮牽著的狗碰到老甘的行為與老甘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小榮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雖然老甘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老甘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發生產生一定影響而自負責任。所以,老甘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减免小榮賠償責任的情形。又因小榮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小榮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林先生夫妻承擔。

審理中還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進行認定,合計費用39萬餘元。

湖裡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林先生夫妻向老甘三個兒子

支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

等共計39萬多元

一審判決後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

廈門中院作出二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摔倒與死亡有關

狗主人應擔責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林先生夫妻是否應就

老甘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够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見,在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能减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榮牽著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對此沒有過錯;

老甘因骨折而就診,在醫療機構診斷其具有手術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術治療,亦不存在過錯;

老甘術後出現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等症狀,治療後無明顯好轉,家屬在其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為其辦理出院符合閩南地區的風俗,亦不存在過錯。

老甘高齡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術後預後不佳、發生併發症的風險較高,其術後病危並未超出合理預見範圍,在無證據表明其他侵權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雖然老甘的個人體質狀況對其損害的擴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個人體質狀況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亦不屬於阻卻因果關係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對本案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的情况下,林先生、劉某妹僅以其個人既往病史等體質狀況主張减免賠償責任與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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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歲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

2020年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村12歲女童將另一村民栓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去玩,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意外將一名88歲的老人絆倒,導致老人受傷不治身亡。據杏壇鎮政府通報,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發生這類意外

是誰都不願看到的

這類案件警醒更多人

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養狗規定

關於不文明養犬行為

《厦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中

有明確規定

無證養犬或者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予以沒收,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同時要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袋內。如若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養犬登記證,對犬只予以沒收。

另外,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時,應在准養犬頸部佩戴犬牌,並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和嘔吐物,如若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今年8月

廈門市司法局向社會發佈

《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辦法》)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徵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據瞭解,原有的《厦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是從2007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僅適用於當時的經濟特區廈門島內思明區和湖裡區。

2010年經濟特區擴大到全市後,市人大作出决定《厦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不隨著經濟特區的擴大而適用島外四區,囙此島外四區長期以來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今年啟動修法,最大特點就是擴區適用,有效規範島外四區的養犬管理。

除了擴區適用外

《辦法》在原有規定上

調整新增了不少內容

對於犬只在飼養過程中出現的

新情况新問題進行明確的規範

可謂是亮點紛呈,緊跟社會發展

NATION

關於物業服務

《辦法》規定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约時,應當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養犬管理的具體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導,並向有權處理部門報告。

NATION

關於申請養犬

《辦法》規定應當先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首長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构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晶片,領取犬類免疫證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移植、買賣犬只植入的電子晶片。

NATION

關於犬只死亡的

《辦法》規定養犬人應當將死亡犬只送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點,不得私自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剝皮、食用、出售。收集點要定期將死亡犬只送往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文明養犬文明遛狗

對所有人都好!

轉起給身邊養狗的朋友

來源:海峽導報綜合廣州日報、廈門市司法局、廈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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