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衝動是無法避免的情緒
如果衝動沒有好的排解管道
就會演變成讓自己後悔的事情
近日
大眾街派出所
抓獲1名故意損毀他人財物
違法行為人
前幾天城東區某飯館老闆
把停在自家店門口的車輛給踹壞了
原因竟然是這車
耽誤自己做生意
視頻中,一名男子猛踹了幾脚停在路邊的黑色轎車,並且用手掰彎了前車牌,這些過激的行為,讓人看不明白!這名男子為何會有如此舉動?原來,車主劉先生把車停在了一餐飲店門口去附近吃飯,餐廳老闆看到後非常氣憤,認為車停置在他的店門前影響了生意,想當面與車主理論,可等待許久車主都沒有回來,也沒有留下挪車電話。越想越氣的許某為泄私憤竟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情。
次日警察找到了許某,讓他驚訝不已。當天,車主劉先生發現自己的車輛有明顯被人故意損壞的痕迹後,立刻報了警。經大眾街派出所民警調查取證及現場走訪,確認是飯館老闆許某為泄私憤故意所為,經審查許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本是一件小事,如今,許某因一時衝動犯下的錯只能自己“買單”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規定
許某因涉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
將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衝動之下終究兩敗俱傷
逞一時之氣
並非英雄之舉
遇事務必三思而後行
|來源:西寧城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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