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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溪村舊村改造臨遷期間
長者安置補助方案
一、申請入住長者臨時安置房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戶籍在新溪村且是新溪村舊村改造範圍內的被拆遷物業受補償權益人;
2、申請人可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申請長者臨時安置房;
3、申請入住長者臨時安置房的長者需戶籍在新溪村且在申請時已年滿70周歲;
4、申請入住長者臨時安置房的長者無精神疾病、精神异常、傳染病等影響他人生活及不適合集體生活的疾患;
5、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均就其名下全部被拆遷物業簽訂《廣州市黃埔區下沙社區新溪村舊村改造項目私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移交房屋;
6、無自理能力的長者申請家屬或護工陪同照顧的,陪同家屬或護工須滿足前述第4條件;
7、符合條件且長期居住在新溪村的長者將優先分配臨時安置房。
二、臨遷安置區選址
長者臨時安置房設定在廣州市黃埔區新溪村烏湧以西、廣新路以南地塊。
三、臨遷安置期間
臨遷安置期間為符合本方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被拆遷物業最後一棟交樓之日(以交房時簽署的《廣州市黃埔區下沙社區新溪村舊村改造項目私宅移交確認書》上所載交房日期為准,下同)起,至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回遷安置房中首套複建回遷房收樓當月止(即收樓次月起不再享臨時安置房待遇)。
四、臨時安置補助標準
(一)貨幣補貼的標準
符合本方案申請條件的長者如能自行解决臨遷安置期間居住問題的,申請人及長者須與改造主體簽訂《廣州市黃埔區下沙社區新溪村舊村改造項目私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補充協議(長者臨時安置補助),臨遷安置期間內每位長者經申請可獲得臨時安置貨幣補貼4500元/季度(在臨遷費以外單獨發放),臨時安置貨幣補貼在每季度首月20日之前由改造主體或者改造主體指定協力廠商發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已入住的長者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再適合集體生活需搬離長者臨時安置房的,經申請並經專項集中安置點的工作小組稽核同意後,改造主體或者改造主體指定協力廠商經申請自長者搬離當月起至臨遷安置期間結束之日止於每季度首月20日之前向申請人指定帳戶發放臨時安置貨幣補貼4500元/季。
臨時安置貨幣補貼發放的第一季度和最後一季度不滿三個月的,則該季度的貨幣補貼總額=(實際天數*【50】元/天)。
申請人收到臨時安置貨幣補貼款後,須在收款收據上簽字並加印指模。
已入住的長者未經同意自行退出長者臨時安置房的,不予發放臨時安置貨幣補貼。
(二)長者臨時安置房的住宿標準
1、長者臨時安置房住宿費用:
單人居住的每房間200元/月、雙人居住的每房間300元/月(含水電費、管理費),由申請人或其親屬每月10日之前交給改造主體或改造主體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一日三餐自理。
2、長者臨時安置房的配寘標準:
配備抽油煙機、熱水器、空調、廚房和獨立衛生間等設施。
3、申請入住長者臨時安置房的人員(包括長者、配偶、陪護人員和特殊人員等)每個月在長者臨時安置房居住的時間須滿20個自然日(含本數)。專項工作小組將不定期巡查入住情况,如無正當理由出現未居住足够時長等佔用長者臨時安置房情况的,專項工作小組有權予以清退,並且改造主體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貨幣補貼。
五、申請期限
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名下所有房屋均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即可申請,按照“先簽先申請、先審批、先入住,行動不便的孤寡(或獨居)老人優先安置入住”的原則安排長者臨時安置房。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在2021年10月15日起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期間到新溪項目展示中心向改造主體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長者臨時安置房房源有限(按現有建設方案預計為63間),住滿即止。
六、長者臨時安置房及臨時安置補貼申請程式
1、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寫並向改造主體提交《新溪村長者臨時安置申請錶》,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以下:
(1)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改造主體就被拆遷物業簽訂的《廣州市黃埔區下沙社區新溪村舊村改造項目私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影本;
(2)上述被拆遷物業產權人身份證影本;
(3)入住長者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2張;
(4)申請人及入住長者身份證明檔案影本(身份證、戶口名簿);
(5)申請人非長者本人須提供申請人與長者關係證明;
(6)申請入住的長者須提供近半年內體檢報告影本(包括: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乙肝兩對半、腹部B超、胸片、新冠肺炎核酸檢測);
(7)如長者為殘疾人,還需提交殘疾人證明檔案影本;
(8)如長者為患重大疾病導致長期行動不便的人士,還需提交三甲以上醫院開具的相關診斷證明影本;
(9)如需要陪護人員入住,須提交陪護人員身份證件和健康證及新冠肺炎核酸檢測報告的影本;
(10)本方案長者安置房雙人入住需為夫妻,其中一方需為70周歲或以上長者。若申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其他親屬或護工陪護,可向改造主體申請與陪護人員共同入住。
申請時須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之原件供改造主體進行核對。
2、稽核申請:改造主體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稽核。
(1)經稽核符合條件的,改造主體將依據“先簽先申請、先審批、先入住,行動不便的孤寡(或獨居)老人優先安置入住”等原則,結合長者入住需求從現有長者臨時安置房房源中以抽籤形式確定長者入住的單元;
(2)經稽核提交資料不完善的,改造主體將通過電話、微信或其他管道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完善相關資料;
(3)經審核不符合入住條件的,改造主體將通過電話、微信或其他管道告知申請人。
3、簽訂入住檔案:確定入住單元後,申請人及長者須在搬入長者臨時安置房之前與改造主體簽訂《長者安置入住承諾書》(承諾書範本見附件二)等入住檔案。
4、長者安置房更換:在抽籤確定長者安置房後,入住長者原則上不得擅自進行更換。但入住長者之間經協商後達成一致向改造主體提交書面申請的,改造主體同意並進行登記後,可予以更換。
5、申請人須騰空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名下所有被拆遷物業並交付改造主體後,才能安排長者入住長者臨時安置房。
本方案之實施及最終解釋權歸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股份經濟聯合社、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十股份經濟合作社。
新溪村長者臨時安置申請表
新溪村長者臨時安置房入住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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