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0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豐澤、安溪、南安、德化等4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泉州市欣佳飯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楊金鏘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行賄罪一案,以及7起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對楊金鏘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職瀆職、受賄公職人員判處刑罰。
2020年3月7日,位於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上村社區南環路1688號的欣佳飯店所在建築物發生坍塌事故,坍塌的建築物系泉州市新星機電工貿有限公司綜合樓,因長期違法違規建設、改建和加固施工導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94萬元。
事故現場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新星機電工貿有限公司、欣佳飯店實際控制人楊金鏘違反國家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規定,為謀取不當經濟利益,在無合法建設手續的情况下,雇傭無資質人員,違法違規建設、改建鋼結構大樓,弄虛作假騙取行政許可,安全責任長期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楊金鏘等人將欣佳飯店建築物由原四層違法新增夾層改建成七層,達到極限承載能力並處於坍塌臨界狀態,加之事發前對底層支承鋼柱違規加固焊接工作引發鋼柱失穩破壞,導致建築物整體坍塌。相關責任人及欣佳飯店承包經營者在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後,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採取緊急疏散等措施,最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及嚴重經濟損失,楊金鏘及相關責任人員、欣佳飯店承包經營者應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楊金鏘還夥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用於騙取消防備案及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使違規建設的欣佳飯店建築物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楊金鏘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致使欣佳飯店建築物違法違規建設、經營行為得以長期存在,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另查明,福建省建築工程品質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建築物可靠性鑒定與抗震研究所承擔檢驗職責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對欣佳飯店建築物進行房屋品質檢測時,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仍違反科技標準要求,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李泉生等2人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况下,明知楊金鏘未取得相關規劃和建設手續,為欣佳飯店建築物建設、夾層隔間、消防備案繪製建築施工圖紙,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泉州市警察局鯉城分局原副局長張漢輝、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站原站長劉德禮、泉州市警察局鯉城分局治安大隊一中隊原指導員吳家曉等7名公職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徇私枉法、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犯罪行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對楊金鏘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
對其餘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行賄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對其中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對張漢輝以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對劉德禮以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零二千元;
對吳家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對其餘4名公職人員分別以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判處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故救援現場。新華社發
2020年7月14日,福建省紀委監委發佈《關於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處理情况的通報》。通報宣佈,對事故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49名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經查,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賴開族、泉州市鯉城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財水、泉州市警察局鯉城分局原副局長張漢輝等7名公職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對該起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41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人予以誡勉。其中,泉州市長王永禮被給予政務記過處分,莆田市長李建輝(曾任泉州市副市長)被給予政務警告處分,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林瑞良被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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