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絡上有這麼一句話,叫“欠錢的是大爺”。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一件事,俗語也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當別人出於信任關係願意將錢借給你時,借款人不僅應該感激借出人的仗義相助,還應該珍惜雙方間的這段情誼。
但偏偏在當今社會,有很多人不再具備契約精神,拿著借來的錢財肆意揮霍,借出人來催債時卻只有“沒錢”兩個字,不僅讓借出人損失財產,更讓借出人悔恨自己當初“瞎了眼”。碰到這種情況時如果金額較小,一般人大都選擇息事寧人,就當自己花錢買教訓,從此再也不跟這種借錢不還的人往來;但如果金額較大,少不了要對簿公堂,通過法律的幫助奪回屬於自己的財產。
正常情况下法院在確認債權關係為真後,會勒令要求借債人按時償還欠款,如繼續逾期不還,相關部門則會派人通過清算借債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但問題在於如果借債人名下無財產可執行時,這該怎麼辦?2014年北京男子李某就碰到了這麼一起讓人無奈之事。
李某與王某原本是一對“好兄弟”,二人認識好幾年,平日裏關係一直非常不錯。2014年7月,王某想要承包村裡的田地進行種植,由於自己實在經濟困難,便把主意打到了好友李某身上,找李某借了10萬塊錢。
李某其實也沒錢,自己日子雖然不說過得緊巴巴,但的確不是很寬裕。可借錢的是自己相交多年的好友,人家既然開了這個口,自己再怎樣也要給他把錢凑出來,囙此李某掏出了全部家底,借了王某10萬,並且兩人約定3個月後王某一定還清。
結果3個月到期了,王某卻並沒有還錢,李某三番五次找上王某,都只有“我沒錢”三個字。自己如此信任好友,拿出了全部資產,好友卻如此對待自己,一拖就是好幾年,實在忍無可忍的李某將王某告上法院,希望通過法律的手段要回自己的錢財。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人在借款時有著明確的約定,必須在3個月內還清。如果王某超過了借款時間這麼久,不僅需要償還10萬元欠款,還需要償還利息。
2018年8月,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應立刻向李某償還借款10萬元,同時在償還借款外還需要另外支付相應的利息,共計12萬元。但這次開庭王某本人並沒有到場,在審判結果出來後王某也依舊沒有償還欠款。
按理來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向王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後,王某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依舊沒有還款,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讓王某強制還款。但問題在於法院在清算了王某名下財產後發現,王某並沒有轉移任何財產,他是真的沒有錢,這樣強制執行都沒有辦法幫李某要回欠款。
那麼這10萬元錢就這麼打水漂了嗎?對於李某來說,自己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這不是10元20元,是整整10萬啊!囙此他日夜盯著王某,想要找機會要回欠款,很快機會被他等來了。
在2021年上半年,李某發現王某承租的700畝地中小麥長勢很是不錯,現時已經馬上就要到小麥的收穫期了,如果將這些小麥賣出,至少能得到6到7萬元資金,可以先彌補自己一部分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而情况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囙此李某直接一個電話打給了當地法院迴響了這個情况,讓法院派專人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的執行人員趕到王某所在的村落後,確定了這條線索,便找上了當地村委會,向村委會遞交了執行仲裁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要求村委會派專人監督王某承租的這片小麥,不允許他私自販賣,等到小麥成熟後便直接賣出用來償還欠款。
也是到了這個時候王某才終於露面,向李某做出回應。王某表示自己當初借錢本就是為了承租土地,但如今照料田地不容易,自己一開始又沒有很多經驗,所以虧了很多錢,無法償還欠款。至於為何對李某沒有回應,也拒絕出庭,王某則表示是因為自己“不好意思”。
欠錢不還好意思,承認錯誤反而會不好意思,王某的行為無疑讓所有知情人感到不齒,他也親手斷送了自己與李某之間的友誼。
往常大家都說,審判容易,但要求執法很難,欠錢不還的人拖來拖去錢還是還不上,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在此次案情中的判决以及讓王某強制執行還款的行為,讓大家看到了法院的强硬作風,得到了眾人的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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