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疫情的影響,很多新樓盤都出現了延期交房,烏魯木齊白鳥湖新區就有一個樓盤延期交付了180天且無任何賠償,對此,社區業主在問政平臺留言諮詢相關規定是否合理,市房產局全面的進行瞭解答,我們一起來看看!
烏魯木齊市房產局回復稱:如果確實由於疫情原因,導致開發商無法按期交房,原則是開發商可以主張免除違約責任,因為疫情的出現,蔓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因素,在一定時期內屬於不可抗力。
關於疫情延期交付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交付,開發商可在相應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減輕業主的損失,因未及時通知購房者導致損失擴大,購房者可主張進行賠償。
2.開發商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付,應提供相應的影響交付相關證據,例如相關部門發佈的延遲複檔案,企業停工通知,施工人員因確診或意思肺炎隔離的相關醫院證明,供應房無法按時供貨等情况證明。
3.還有,延遲交付的時間一定要合理,需要按實際情況來考慮,不能說復工一月,延期交付一年,這樣是不合理的!
非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下開發商延期交房需要承擔的責任:
1.逾期不超過30日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契约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買受人有權接觸契约,買受人接觸契约,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契约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積已支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契约的,契约繼續履行,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以交付放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疫情確實是個不可抗拒因素,但是有些開發商也挺過分的,以疫情影響才延期交付為藉口,實則是掩飾自己資金不足等問題,正如開頭所說,疫情影響一個月,你延期交付一個月沒啥,但是延期一年真有點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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