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不是瞬間滋生出來的,必不可免的與這個人的成長歷程有關,聶磊也毫不例外,聶磊是出生在一個教師家庭,囙此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聶磊理應學業出色,不過聶磊的父母對他的日常生活並不是很重視,而聶磊卻又不是一個學習成績好的孩子。
也許聶磊曾也苦悶過,但他並沒有長成一個正直的人,國中畢業以後,聶磊就沒有再念書,反而與一幫混混混在一起,就算聶磊沒有直接參與過搶劫,但他與壞事沒少幹過的街頭混混稱兄道弟,互稱朋友,旁人自然是對聶磊的印象不好。
聶磊卻不知悔改,甚至因為偶爾的“善心”,認為自己還不至於爛到根。
1983年,在嚴打期間,聶磊看到兩個四方區的孩子正在搶劫一個市北區浮山後的孩子,對方身上則僅有1.35元,聶磊便上前說,留他5分錢坐車回家,其餘他們拿走。不過1塊3毛錢對於市北區浮山後的孩子卻不算是筆小錢,回家後他被搶劫的事情也很快被父母知曉,其父母和親戚便聯合起來向市區大隊報了警。
根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而在1983年嚴打時,只要是搶劫,便是按情節嚴重處罰。
16歲的聶磊因犯搶劫罪被判了6年,兩個四方區的孩子則分別被判了7年和8年,在當時,犯罪者被宣判後,是要被拉到街上遊街示眾,可想而知,年輕的聶磊的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打擊,而他並沒有從這件事中意識到搶劫是不對的,反而是對社會產生了怨恨。
聶磊入獄後,其父母還是很捨不得孩子,不斷提交申述資料,兩年後,聶磊被改判拘役六個月。不過改判並沒有讓聶磊很高興,他反倒是質問在場的法官:“你們原來憑什麼判我有罪?”
之後,聶磊又因為打架鬥毆、搶劫等多次入獄,父母為兒子的事操心不已,就算找以前的同學,想幫聶磊找份不錯的工作,但卻因為聶磊有前科而被將其拒之門外,而聶磊漸漸長大,一米八高個的他在“道上”頗講義氣,在監獄中認識了不少人,而這些人出獄後成了聶磊黑社會團夥的骨幹。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房地產開發進入了一個高潮,聶磊也把目光投向了青島的房地產業,並且很快與在銀行工作的劉峰玉相識,先後成立了多家公司,不過幾年,聶磊的身份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了知名的地產富商。
其父母可能認為兒子已經改過自新,並且是大有出息了,然而卻不知聶磊已經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另外聶磊還涉足了娛樂場所,並且開設了多家遊戲廳,但遊戲廳的真面目其實是賭場,聶磊還涉嫌販賣毒品……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毒品罪在我國的最高刑罰則是死刑。
從商場鞋販到地產富商,名下多家娛樂場所、遊戲廳,聶磊的手脚並不乾淨,與他有關的暴力事件也不少,而在2010年9月1日“聶磊案”事發前,聶磊都認為錢能够擺平一切,只要錢給得多,受害者就算保持沉默,哪怕有人死亡,其家屬也不會吱聲。
但聶磊並沒能囂張快活一輩子,警方已經盯上了他,經過深入調查、縝密偵查,一舉摧毀以聶磊為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011年12月,聶磊團夥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故意傷害罪、組織賣yin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妨礙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等十餘項罪名,在青島法院被陸續開庭審理。
而經過長達三個月的審理,最終形成的判決書也達到了數百頁。2012年3月2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聶磊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聶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聶磊提起了上訴。
2012年6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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