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是鄰居,今成敵人!“一比一複製”網紅火鍋店,被判賠4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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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3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及網紅火鍋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一審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對被告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判决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6.4萬餘元、合理開支6萬元。據瞭解,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10月13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及網紅火鍋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一審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對被告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判决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6.4萬餘元、合理開支6萬元。

據瞭解,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網紅火鍋品牌被“複製”模仿者獲利達371萬餘元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飲公司開設第一家直營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該公司已在全國51個都市發展到4家直營店、64家加盟店。

2019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獲得當地“2019年度人氣火鍋品牌”“2019最具商業投資價值餐飲品牌”等多個稱號,短期內迅速在成都獲得同行業多項榮譽,經營期間一比特難求。

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關文字、圖形商標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飲公司獨佔享有該兩項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則是曾在原告餐飲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經營另一家餐飲公司,其能够清楚瞭解、接觸原告方火鍋店的經營方式、服務名稱、裝潢風格等資訊。

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婦專門成立由其二人為股東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並於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後成立三個分公司,同時開設三家火鍋店鋪。對“爸爸炒料”的店鋪標識、裝潢、服務名稱等進行複製模仿,致使消費者認為被告開設的店鋪系原告的加盟店或直營店。

經查實,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鋪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營收總額超2705萬元侵權獲利總額達371萬餘元

原告起訴索賠446萬餘元法院:屬惡意侵害,被處懲罰性賠償

原告訴稱,被告傍名牌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其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獨創的情况下,專門成立與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稱極為相似的公司,並全方位、一比一複製與原告公司服務名稱完全相同、店內裝潢及油料包裝等相似的店鋪,且在對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文宣文章,屬於惡意侵權。故要求被告王某夫婦、侵權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依法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446.4萬餘元及合理開支11萬餘元。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該案中被告王某的妻子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則代表該公司對外處理經營事務等。因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開店,被告王某等對原告火鍋店及經營狀況良好的事實完全知曉,並能清楚瞭解、接觸原告公司經營方式、服務名稱、裝潢風格等資訊,之後開設的分公司及店鋪均使用了與原告公司開設的店鋪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相同的服務名稱及近似的裝潢,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

法院認為,上述行為從主觀狀態上看系明顯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經獲取的商譽及經營資源,從而達到為自身牟利的目的,屬知識產權侵權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且獲利巨大,情節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可以以侵權獲利的二分之一作為被告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被告公司等應賠償總額為557萬餘元。

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訴訟主張僅為446.4萬餘元,且未超過應賠償總額,故原告的訴請依法獲支持,並結合該案實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開支為6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據瞭解,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來源:成都商報、細軟知識產權)(圖源網絡,侵權必删)

标签: 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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