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青海:一男子深夜醉酒後躺在社區路上被車輛碾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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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0月15日,青海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公佈了一起特殊的過失致人死亡案。這起發生在社區內的事故中,一名醉漢被車輛碾壓死亡。而駕車肇事的司機也覺得很冤枉——當時是深夜,死者喝醉後直接躺在社區道路轉彎處,根本無從發現。賈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囙此檢方决定對賈某某不起訴。

2021年10月15日,青海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公佈了一起特殊的過失致人死亡案。這起發生在社區內的事故中,一名醉漢被車輛碾壓死亡。而駕車肇事的司機也覺得很冤枉——當時是深夜,死者喝醉後直接躺在社區道路轉彎處,根本無從發現。檢方最終認定:司機仍然有責任,但是無需判刑。

賈某是青海海東市一所中學的老師。

2020年12月8日23時許,賈某某從中學值完班後,其駕駛福斯途觀車回家。這本來是再平常不過的一次行車車程。但賈某某萬萬沒有想到,當車行駛至社區進入南大門右轉時,他突然感到車輛碾壓過异物,猛烈地震動了一下。

賈某嚇壞了,他立即停車查看。這一回更害怕了——他將醉酒臥地在該社區道路轉彎處的男子祝某某胸部碾壓,賈某趕緊找到該社區當晚值班人員,並請值班人員幫忙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警察與救護車趕到現場後,將被害人祝某某拉至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海東市警察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祝某某系車輛碾壓胸部致心臟破裂死亡;賈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祝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331.5mg/100ml。已經是爛醉如泥。

賈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認為,賈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囙此檢方决定對賈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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