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電動自行車,廣東打算這樣做

贵州 86℃ 0
摘要:《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製定工作有了新進展!14日上午,省公安廳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對《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瞭解到,為加强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廣東省公安廳於2020年9月16日發佈了《條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疾病。企業和個人實施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一名市民騎電動車未戴頭盔被攔下(資料圖片)

《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工作有了新進展!14日上午,省公安廳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對《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瞭解到,為加强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廣東省公安廳於2020年9月16日發佈了《條例(征求意見稿)》。此次立法聽證會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分別為電動自行車登記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郵政、快遞、外賣行業使用電動車自行車的管理和保障,如何從法律層面壓實特定行業主體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責任;相關法律責任設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分析;對徵求意見稿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看點1

實行登記制度,駕駛人應滿16周歲

徵求意見稿提出,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應以個人或者特定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名義登記。特定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申請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專用號牌。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兒童安全座椅。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聽證專家觀點】

華南農業大學法學教授、農村法治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兼新型城鎮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權典:

登記上牌應當是實現對電動自行車規範管理的有效手段,但要明確該登記制度創設的法律意義是否在於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許可賦權,與某些組織內部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登記有何不同,避免限制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登記上牌。

看點2

對不合規車輛最長設三年過渡期

徵求意見稿明確,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在用的電動兩輪車輛,可設定最長不超過三年的過渡期,具體期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過渡期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標識。

過渡期結束後,電動兩輪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違者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聽證專家觀點】

華南農業大學法學教授、農村法治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兼新型城鎮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權典:

對相關規範實施前在用超標電動車輛使用過渡期制度的創設,是基於現實的合理考量。對電動自行車立法規制已經滯後,如何做到保障安全、兼顧便利的前提下,實現規範管理、協同共治,有待多方合作探索。鑒於當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巨大,已覆蓋城鄉各領域,淘汰超標車輛難以一步到位。結合電動自行車的生命週期特徵,創設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制度,有個緩衝期,確有必要。

廣東省電動車商會副秘書長巫立東:

過渡期設定兩年到三年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電動自行車較覈心的部件,就是電池。如果是鉛酸電池的話,壽命一般是一年多。而鋰電池的話,可能三到五年。如果說以往的產品品質較差,又過了三年的話,你不去換掉,實際上風險是較高的。

看點3

違法行為或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根據徵求意見稿,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曝光:醉酒或吸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違反交通信號訓示通行的;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拒絕、妨礙交通警察執法的;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其他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報其所屬單位。涉及特定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較多、隱患突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曝光。企業和個人實施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聽證專家觀點】

廣東省電動車商會副秘書長巫立東:

有必要。對屢教不改者或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考慮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任王學堂:

針對將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我認為其起到的作用相對有限。因為騎電動自行車的人相當多是婦女、老人等群體,這些群體對於信用的需求度相對低;而對信用需求度相對高一些的人,比如白領群體,使用電動自行車的頻率可能較低。

【關注】

騎電動自行車時不得瀏覽手機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範了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最右側車行道右側邊緣線算起不超過1.5米。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况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裝置,减速慢行。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逆向行駛、追逐競駛;駛入機動車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除外;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管道使用通訊工具;在非機動車道內時速超過15公里;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來源|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文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王楠郭思琦

編輯|天驕

校對|林霄

稽核|周樂瑞

簽發|區健妍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