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副市長,怎麼能和他們喝一樣的酒,必須有差別,只有我才能喝15年的茅臺酒。”2020年3月,已升至副廳級的“官迷”李偉落馬了。
此前,《中國紀檢監察報》曾發佈《李偉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文章提到,工作性質、職務的變化,使李偉愈發迷戀“當官”的感覺。他自認為處處高人一等,在接受老闆宴請吃喝時,在酒桌上刻意把人分三等,對應的酒也分三檔——自己喝15年的“茅臺”,老闆喝“水井坊”,下屬喝本地產的“三道壩”。
2020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檢察院以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將原烏魯木齊市副市長、政法委副書記李偉公訴至法院,對其提出12年至14年的量刑建議。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公佈了相關起訴書的內容。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獲悉了李偉案件的裁判情况。2020年12月28日,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偉雖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其受罪次數多且有多次索賄情節,在全疆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存在明顯不當。最終,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李偉有期徒刑17年。
據一審法院查明,李偉自1998年至2020年期間,在重要領導崗位上長期受賄,在33起受賄犯罪中,有18起具有索賄情節,索賄金額高達926萬餘元,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宣判後,李偉提出上訴。2021年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李偉的上訴,維持原判。
升職“關鍵一步”成其涉案“重要時刻”
上任縣長伊始即侵吞協稅護稅獎金
1966年6月出生的李偉,早年間長期在銀行系統工作。《中國紀檢監察報》曾發佈《李偉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文章提到,在銀行系統工作20年後,李偉萌生了進入政府機關工作的念頭。2003年,他借助多年積攢的人脈關係,調任烏魯木齊市國資辦副主任。在國資系統任職10年後,李偉昇為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20年4月15日,李偉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委留置,同年9月9日被刑拘。落馬前,54歲的李偉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政法委副書記。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職位變化的“關鍵一步”成為李偉涉案的“重要時刻”。李偉被控的前兩起受賄犯罪事實均始於1998年。這一年,他剛昇為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貸部總經理。
據檢方起訴書指控,1998年8月至2007年5月,李偉為私營企業主馬某在煤岩剝離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馬某現金20萬元、索要一塊價值1.9萬元的手錶。
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李偉為北京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爭議部合夥人王某在案源介紹方面提供幫助,先後12次收受王某所送現金共21.65萬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3月,李偉仕途邁出“關鍵一步”,成為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檢方指控其受賄的多筆犯罪事實,即發生在這一年。
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李偉為深圳一家進口設備公司在辦理烏魯木齊市塔拉德薩依煤炭詳查許可證延期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執行董事張某50萬元。
2012年5月,李偉為烏魯木齊一家煤業公司在復工複產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張某30萬元。
……
2013年1月,李偉去掉了“代理”二字,正式昇為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上任伊始,他就涉及貪污犯罪。據檢方指控,2013年2月至5月,李偉安排時任烏魯木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馬某通過水西溝鎮政府,違規套取協稅護稅獎勵資金50萬元,並將其中41.2132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上述貪污犯罪外,李偉被控受賄的33筆犯罪事實中,有8起是始於2013年。
充當惡勢力幫派“保護傘”
5次收對方的現金、美元和名表
據官方通報,2020年4月,李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9月被雙開。紀檢部門通報提到,李偉充當惡勢力幫派“保護傘”。
《中國紀檢監察報》在其發佈的《李偉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文章中提到,2019年底,烏魯木齊市某小額貸款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方某及其團夥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到了法律制裁。而李偉早在2012年便與方某交往甚密,他收受方某的賄賂,縱容以方某為首的惡勢力發展壯大。2015年,在明知方某涉嫌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况下,李偉仍試圖幫助方某控制的煤礦恢復生產經營。
據檢方指控,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李偉先後5次收受上述方某現金20萬、港幣10萬、美元10萬和價值15萬元的一塊百達翡麗手錶,這些財物合計達105.5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玉石、手錶、金條、名包都在李偉的“受賄清單”中出現過,手錶更是一大“關鍵字”。據檢方指控,李偉曾先後收受8塊名牌手錶,從起初收受一塊價值1.9萬元的帝陀手錶,到後來的十多萬元甚至二十多萬元的名表。其中最貴一塊來自新疆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
據起訴書指控,2007年初至2019年9月,李偉為朱某在自治區五交化公司改制過程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朱某現金5萬元、安排朱某支付體檢費1萬餘元、理髮店充值1萬元,索要、收受朱某寶格麗牌手錶1塊(價值25.6萬餘元)、卡地亞牌手錶1塊(價值3.5萬餘元),以上財物共計35.2萬餘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李偉索要、收受新疆某投資集團董事長陳某現金10萬元及價值5萬元的一個玉石手鐲。此外,李偉還幫助兩家餐廳在申請特色餐飲補助等方面提供幫助後,各收餐廳老闆送的一個古馳女包和其他財物。
要求行賄者“賤賣”別墅或“高價”買房
雇保姆錢、家庭日常開銷等均找人買單
據檢方指控,李偉為他人在國有企業改制、工程項目承攬、審批、土地性質變更等方面提供幫助,索要、非法收受他們財物共計2106.2萬餘元,其中808.8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紅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李偉被控的受賄犯罪中有多筆涉案超百萬元。其中最大一筆是跟房子有關。2015年,李偉開始倒騰房屋。他要求行賄者將別墅“賤賣”給自己,或要求私營企業老闆“高價”買其房子,其中的差價被檢方認定為受賄犯罪金額。
據檢方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李偉為新疆一家資源發展公司在烏魯木齊縣露營車露營地項目選址、項目落地、土地徵用、工程項目審批、綠化驗收、燃氣開通等方面提供幫助,索要、收受其董事長李某財物。
2015年7月,李偉要求李某以360萬元的價格將其別墅出售給自已。後經評估,該別墅及其裝修、配寘傢俱家電等價值合計548.7萬餘元。李某變相索要財物188.7148萬元。
2017年2月,李偉向李某提出,用上述別墅置換李某公司開發另一棟別墅,並按其要求裝修。經評估,後面這棟別墅價值924萬元,裝修費用185萬餘元。李偉變相索要540.8萬餘元,尚未實際置換。
此外,一個月前,李偉還要求李某以70萬的價格購買其一套房屋。經評估,該房產價值62.3萬元。李偉變相索賄7.7萬元。
在“高價”賣房、變相索賄方面,檢方還提到兩起犯罪事實。2015年8月,李偉要求其幫助過的新疆一家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以27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一套房屋。經評估,該房產價值為186.3萬元,李偉變相索要83.7萬元。
2015年12月,李偉要求其幫助過的一家房地產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以20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別墅。經評估,該房產價值147萬元,6套紅木傢俱價值24.7萬餘元。李偉變相索要28.2萬餘元。
除了找私營企業老闆買賣房子外,李偉的雇傭保姆費、日常家庭開銷、孩子在京租房錢等均是讓後者買單。李偉還安排自己的司機在一家公司掛名“吃空餉”。
在全疆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
2020年12月28日,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偉案作出判决。據法院判決記載,李偉簽署了自願認罪認罰具結書,他對於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抗告。檢方建議對李偉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上14年以下,並處罰金。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李偉的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李偉歸案後除交代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索要、收受私營企業主李某832萬餘元財物的事實外,還主動交代未掌握的貪污公款41.2萬餘元和索要、收受私營企業主陳某等29人1189.1萬餘元財物的事實。李偉及其親屬主動上交犯罪所得1969萬餘元,監察機關依法查封93.3萬餘元涉案財物。
法院在判决中專門指出,鑒於李偉自1998年至2020年期間在重要領導崗位上長期受賄,在受賄的33起受賄犯罪中,有18起具有索賄情節,索賄金額高達926萬餘元,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綜合考慮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偉雖然與公訴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亦依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向本院提出了量刑建議,但本院經審理認為,李偉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次數多且具有多次索賄情節,在全疆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存在明顯不當,遂建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偉的量刑建議予以調整。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描述,公訴機關認為本案在開庭審理期間及之後均沒有發現其他犯罪事實和從重處罰情節的事實和證據,回復該院對原量刑建議不予調整。根據迴響情况,該院依法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依法作出判决:李偉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220萬元。李偉非法所得1297.3萬餘元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上訴稱判决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李偉提出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李偉上訴提出,李偉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12年至14年有期徒刑,一審法院調高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
李偉的辯護人還提出,一審庭審活動簡化。李偉的多次索賄情節檢察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一審又以多次索賄對李偉從重處罰,屬於重複評估。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李偉貪污、受賄的事實清楚,所列舉各項證據來源及形式合法,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能够證實案件事實,且經一審法庭質證屬實。該院審理期間,李偉及其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該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定,李偉雖然認罪認罰,但一審法院並沒有適用簡易程式,而是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不存在恢復普通程式審理的問題。辯護人所稱一審庭審活動簡化,僅是在質證環節,對於庭前會議中展示過,且控辯雙方沒有抗告的證據,只出示證據目錄,這種簡化建立在庭前會議詳細出示證據內容且控辯雙方無抗告的基礎上,不能囙此認為是適用簡易程式。
二審法院在其刑事裁定書中描述,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决。辯護人稱一審法院不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沒有告知被告人,系程式違法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一審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依法向檢察院提出了調整量刑建議的意見,不存在程式違法問題。
二審法院還提到,關於辯護人提出李偉多次索賄的情節檢察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一審又以多次索賄對李偉從重處罰,屬於重複評估的辯護意見,經查,一審法院沒有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而是基於李偉多次索賄等情節對其獨立作出量刑,不屬於對量刑情節的重複評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最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李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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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高鑫
編輯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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