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男子酒後失足墜海身亡,家屬索賠176萬,法院判決還社會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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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一個人酒醉後死亡,要追責的話應該找哪些人呢?2018年7月在廈門酒醉後不慎淹死的葉某家人,就將葉某死亡的原因歸結到了葉某落水的地方安全設施不够完善,一舉將當地海洋局等多處管理機構告上法庭,你猜,她到底告沒告贏?2018年7月,已過而立之年的葉某和一群朋友來到廈門高崎漁港對面的一餐館用餐,因為大家都很久沒有見到,在酒足飯飽之後,葉某一群人又開了兩瓶白酒,說是很久沒見,喝也要喝得盡興。

如果一個人酒醉後死亡,要追責的話應該找哪些人呢?

2018年7月在廈門酒醉後不慎淹死的葉某家人,就將葉某死亡的原因歸結到了葉某落水的地方安全設施不够完善,一舉將當地海洋局等多處管理機構告上法庭,你猜,她到底告沒告贏?

2018年7月,已過而立之年的葉某和一群朋友來到廈門高崎漁港對面的一餐館用餐,因為大家都很久沒有見到,在酒足飯飽之後,葉某一群人又開了兩瓶白酒,說是很久沒見,喝也要喝得盡興。

這次朋友之間的筵席一直持續到晚上十點半左右才結束,其他朋友要不打車直接離開,要不就找了代駕。但葉某因為家住得近,迷迷糊糊地他就想著去海邊吹吹風,清醒清醒。有點酒醉的他於是來到漁港的“遊艇專用停泊區”,想著坐在那邊的護輪坎上,休息一下。

人在喝酒之後,血液迴圈會加快,身體會就會比較燥熱,所以人會有意無意之間靠近有水的地方,同時在喝酒之後,人們的神經會被一定程度的麻痹,對自己身體的掌控力以及對危險的警覺性都會變得十分低。

葉某酒醉之後顯而易見也屬於這種狀態,於是在不小心的情况下直接掉入海中,而且因為喝醉,即便是他本來會游泳,他的肢體也沒辦法做出自救行為。

第二天,下午當地警方就接到了報警電話,說是在漁港附近海上發現一具浮屍,確認了浮屍身份之後,警方立刻聯系了死者的親人,通過屍檢,警方判定,死者為酒醉後溺水身亡。

因為死者為酒後溺水身亡,根據法律有以下四種情况,共同飲酒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強迫性勸酒

2008年5月,男子趙某應邀與朋友徐某、周某等人在飯店喝酒,在席間徐、周等人不停地對趙某勸酒,致使趙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法院經過調查取證,判定趙某雖然被勸酒,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行承擔50%的責任;其餘責任則由勸酒的共同飲酒人負責,最後法院依法判處徐某等人承擔20%至5%不等的賠償責任

第二、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對方已告知對酒過敏,或者已告知在之前有吃過於酒會發生不良反應的藥物,你勸酒,最後導致對方犯病甚至死亡。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剛剛我們已經說過,在酒醉之後,酒醉者對自己的身體基本沒有掌控權,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人在酒後會做出很多意想不到事情的原因。酒友如果沒有將其平安送回家中,致使他一人回家遭遇不測,或者在護送他途中讓其出現意外,酒友都是要負一定責任的。

2013年8月,一女孩在和男友外出聚餐之時,喝多了酒,之後,男友將其送護送回家,在途中,女孩情緒激動,自行穿過馬路,遭遇車禍身亡。事後女孩家人將男友告上法庭,經過法院審判,主要責任在於女孩,男友只承擔部分責任,最後判決男孩賠償女孩父母1.8萬餘元。

第四、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我們大家都熟知的交通法則,如果在酒友喝醉之後,同桌人對於他醉酒開車回家的行為不加制止,導致車禍發生,酒友是需要負責的。

囙此,在這個案件之中,與葉某同桌喝酒的其他人並未將已經酒醉的葉某安全護送到安全地方,而是任其一人在外閒逛,這種行為明顯屬於上面我說的第三種情况,於是葉某家人將同桌飲酒者告上了法庭,他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朋友,葉某也不會醉酒墜海而亡。

在隨後的審判中,法院認定同桌飲酒的人應當為葉某的死亡負起一定法律責任,於是最後判決其餘人賠償葉某家人共計27萬餘元。

他們從酒友這裡獲得賠款之後,就將目標對準了遊艇專用停泊區”,他們覺得“遊艇專用停泊區”的護欄並沒有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正是因為這個超低的防護欄,才會導致葉某失足落水,葉家人一舉將當時負責管理此處的多家機构告上法庭,並索要176萬餘元賠償。

經過調查,漁港雖然設有“禁止無關人員及未成年人進入港區”等警示標牌,但漁港作為一處公共場合,各家管理機構應當承擔起管理責任,並應該對一些危險有預見性,最終法院判決管理機構一方對這次事件負40%責任,應當賠付一定金額,但因為葉某本身是責任最大的,葉家人要求賠償的176萬並不合理,於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賠償葉某父母喪葬費等合計71萬餘元。

這場酒醉溺亡案件到此就告一段落。事發之後,避風港管理處就立刻在漁港北堤加裝了活動式護欄。在提高護欄高度的同時,並新增多處危險提示牌,以免不幸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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