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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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更好滿足參保羣衆用藥需求,促進醫療機構製劑的臨床應用,近日,省醫保局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自10月1日起,經省藥品監

為更好滿足參保羣衆用藥需求,促進醫療機構製劑的臨床應用,近日,省醫保局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自10月1日起,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準予或備案,取得醫療機構製劑注册批件或者傳統中藥製劑備案號,並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的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金支付範圍。同時,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準予或備案,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製定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診療方案的醫療機構製劑,經省重大疫情綜合醫療保障應急處置聯席會議研究,按程式可臨時性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以下醫療機構製劑不納入基金支付範圍:如主要起滋補、保健作用的製劑;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製劑;用於預防和避孕的製劑;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療脫髮、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製劑;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製劑;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况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已被相關部門取消或禁止配製的製劑;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製劑。

該辦法的出臺彌補了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在醫療機構製劑方面的空白,可以更好地滿足參保羣衆的用藥需求,降低羣衆醫藥費用負擔,提高參保羣衆的獲得感;對促進我省醫療機構製劑研發應用以及醫療機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标签: 社會保險 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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