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賈小剛受賄217萬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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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賈小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賈小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收受或索取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10月1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賈小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西寧中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賈小剛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辦理、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承諾或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17.3479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賈小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收受或索取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巨大,且多次索賄,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鑒於其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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